《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2001.4.5生效。要求: “对拖欠中央统一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贴、补贴,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制订计划逐步补发。”
4月24日医院竟把原扣50%左右工资改扣75%左右。
国办发【2001】70号和【2003】93号由中央全部负担的增资资金被截留挪用。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洛办【2010】154号)第七条第三款:“国家、省出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新政策时,按照新政策执行。”并规定医院处置收入优先补发拖欠的工资等。
2011.3.2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2013年区委常委会议,研究老城区人民医院改制工作,决定:“一、医院改制工作要坚定不移地进行。”“六、由于医院职工工资实行效益核算模式,不存在拖欠问题。”违法违规卖医院,拒不清理拖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只是工资的一部分,绩效工资允许医疗收入除去工资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种基金后用于职工奖励,必须进行成本效益核算,咋能成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借口?
(中发〔2009〕6号)规定公立医院基本建设是政府办医的责任。中发【2011】5号规定“绝不允许用挤占、挪用、拖欠工资的办法搞建设。”老城区要求医院门诊危楼拆除重建需近300万元,区政府只给20万元。大部分资金靠挤占职工工资。
2013年老城区建政府大楼,急需巨额资金。2014年9月将医院4500万卖掉。
河南宣布公立医院不得改制。洛阳14家改制的医院依法依规收回,唯老城区不执行。
拖欠工资情况:
1、1998-2002年拖欠我工资五万七千元,2014年9月退休职工131名,在职职工137名,拖欠工资百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是政府办医的责任。
医院暗对1999年后退休职工降级处分,减少我494.9元不补。仅从退休之日到2006年底按医院确定项目计补,不按实际拖欠的年限和金额如实补发。 国人部发【2006】60号增资较多(比如副教授可增400元)还不执行,少补我2万6千多元。
为把改制基准日提至2013年1月,补发2013-2014年欠发工资每月1125元。证明2007年1月-2012年12月7年退休工资少发部分每月也近千元,不补发;
3、2015年-2016年再次停发、减发退休工资14个月。增资较多的国办发【2015】3号不兑现(如副教授增加460元);
4、长期降低工资基数致使养老金至今不能足额发放。中央纪委说新官不理旧账要负法律责任。何况还有新账;
5、不补退休职工在职时应发的住房公积金。
法定职责只承诺不兑现:《会议纪要》(2013年2号)、《会议纪要》(老城政阅【2014】53号)均承诺退休职工“由区政府整体接收”按全供待遇,但不兑现。违反《宪法》、《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等将部分退休工资长期置于社会保险之外,侵犯公民参加社保的合法权益。被移出的工资停发、拖欠成常态:2015年8月减发、2015年9、10、11月停发,2015年12月减发,2016年1、2、3月停发,2016年4月只发80元,2016年11月减发。至今不补。2022年1月春节停发、2023年2-6月停发5个月等。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4-04-28 11:27:0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经了解,近年来老城医院退休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洛办[2010]154号)文件、《洛阳市老城区人民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对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要求进行保障落实。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到老城医院退休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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