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3-02-14 15:36:13
网民王先生反映:物业和开发商一票否决业主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现回复如下:
一、相关文件规定
1.《河南省既有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0〕6号)第十条第三款“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等有关手续”。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十六)加快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装手续。已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安装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不得收取需量(容量)电费;……”。
二、所做的工作
为解决“关于地下库安装充电桩难问题”。2022年2月20日,我中心与市消防支队以书面函的形式进行了沟通(洛房函〔2020〕6号),洛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复函(洛消函〔2020〕6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如果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不应破坏人防战时防护功能,应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将施工方案报经相应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地下车库充电桩宜按照防火分区配电,每个防火分区均宜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电总柜,配电总柜电源由区域变电所低压配电柜供电,在防火分区内配电总柜到各充电桩电源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三是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
四是依据现行国家规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综合上述意见,对已建成投入使用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设施,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三、面临的问题
(一)目前,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量越来越大,业主(居民)在申请安装充电桩时,电力运营企业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把物业服务企业盖章作为前置条件,矛盾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业主(居民)对物业服务企业极度不满意,甚至达到拒缴物业费为由。
(二)我市已投入使用的小区地库部分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业主虽然自行安装了充电桩,但相邻业主向物业企业投诉,认为不符合油、电混停的消防要求,让物业企业拆除,物业企业无依据拆除,由此也引发业主之间的矛盾。
四、意见和建议
(一)依据《河南省既有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0〕6号)相关规定,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二)对小区开发较早,规划设计之初,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并未考虑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消防要求。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相关规定,小区地下停车场能否达到消防安全条件,需要消防部门来认定后,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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