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税务师事务所,工商注册类型为合伙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我单位为微型企业。目前按照国家政策已享受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免征政策,但是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一直未减半征收。多次咨询过高新区社保中心,刚开始回复说数据不对先不缴费,等一等后面的缴费计划。一直等到5月份计划出来后,被告知我单位不能享受减半政策。请问我单位不能享受减半政策的依据是什么?我咨询过和我单位同性质的其他事务所,人家都在享受减半政策。
根据豫人社〔2020〕8号政策的规定,减免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出资缴费(如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4050”公益岗等)的其他组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我单位并不在这个范围内,如洛阳市有另出的实施细则,麻烦告知。
目前我单位2月-5月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未减半,且3月份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计划也一直未出,请领导们帮忙查看一下问题出在哪里,谢谢!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5-12 09:19:00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转高新区社会保险中心,该中心回复已经告知您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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