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朗润园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代表投票,形成了“小区地面不能停放机动车辆”、“禁止入内”的违法决议。9月21日,业委会勒令物业采取石墩子堵路、升降杆阻拦等暴力手段强制阻拦业主车辆进入小区。10月15日,古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组织朗润园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召集会议,支持业委会违法决议,其行为严重触犯法律、严重侵害业主权利。我们有十个问题,请白副主任当着全体市民的面给出合理解释。
一问朗润园业委会做出决议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是什么。
二问《业主规约》或《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是否只能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三问业委会能否以公告代替业主大会表决。
四问朗润园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业主代表有没有征求业主意见,业主代表投票表决的根据是什么。
五问朗润园业委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不合法你为什么支持。
六问业委会石墩子堵路、升降杆拦车的暴力行为是否合法,强制执行的权力是谁给它的,受哪个法律保护。
七问朗润园小区地面禁止停车,300辆地面车辆停哪儿,希望你理直气壮重复“那是你们自己的事儿”的精彩回答。
八问朗润园小区楼房、地下车库都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是不是居民不能入住,车库禁止停车。
九问市规划局对朗润园小区规划800车位个,目前只有470个,另外那330个去哪儿了。
十问10月15日做出禁停决定前,有没有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汇报,做出决定是你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
上述十个问题请白副主任逐个回答,并拿出法律、政策依据。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19-11-01 18:25:08
网友您好:
朗润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的,在业主大会正式选举之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需要向全体业主公示的内容已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关于该小区停车位问题,我办物业服务中心已组织朗润园业委会成员及业主双方代表于10月24日下午召开朗润园小区车辆停放问题协调会,根据地产方提供的小区规划平面图,确定朗润园小区地面无停车位,禁止地面停车。考虑到小区业主实际停车需要,前期我办已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及该小区业委会邀请消防大队到该小区实地考察,在不堵塞消防通道,不影响小区业主利益的情况下,目前可在地面规划12个停车位,待车位划好后,分配问题及其余位置是否可再规划车位,将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感谢对我办工作的关注。
古城街道办事处
洛阳zzzz 2019-10-18 09:28:29
有人说放石墩子是为了阻挡地面停车,这个时候为什么不考虑小区的环境了,满院子都是石墩子很美观? 在小区道路上放石墩子不影响交通?没有车位的业主想办法在不影响消防车辆通过的情况下规划车位,不还是被有些人一再否定吗? 请这些一直喊着地面禁停的业主去周边小区看一看,哪个小区没有地面停车?别的小区业主都没有地下车位吗?也没见闹腾成这样。 在这边住的人都知道洛宜路和滨河南路的交通压力,这些车去外面怎么停? 说没有车位的业主为什么不去租地下车位,倒是想去租呢,租金比禁停通知出来之前涨了一倍,谁别有用心一目了然了吧。 没有车位的业主没有想占谁的便宜,建议规划车位合理收费,收费用于小区建设,可是有人却说想白停车,再次说明,没人想占便宜! 都是普通老百姓,何必呢?就算一个车位涨10万,小区被闹成现在这个样子,谁愿意与之为邻?
朗润园业主 2019-10-18 08:36:30
某几位地面停车业主声称《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以及声称购房合同09年签订,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是13年签订。本人经查阅合同法,说明如下: (1)几位地面停车业主声称:《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 说明如下:《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是购房合同的补充约定,等同于合同。 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所有业主手中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第一页说明的第2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约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几位地面停车业主声称:购房合同09年签订,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是13年签订。 说明如下:《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是购房合同的补充约定,等同于合同。购房合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均写明:“地下停车”。 在实际操作上,“补充约定”的效力往往高于原合同。一般约定,如果补充约定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约定为准。 每位业主可查看一下自己手中的材料: 购房合同第9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购房合同第15页:“如果买受人将来在社区内非机动车位上停车,……,使用权的取得最终将取决于全体业主或者物业管理的要求”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第1页: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
宝宝龙 2019-10-17 23:28:34
洛龙区几十个小区,很多小区都有地面停车和地下停车,正常管理,唯独朗润园小区闹得沸沸扬扬不安宁,业委会五个成员都有地下车位,业委会成立后第一件事就搞禁止地面停车,通知物业买大量石头墩子堵大门堵消防通道,9月20日上午堵门两个多小时,造成小区进出交通混乱,古城路办事处物业办王主任及时制止了,之后,小区地下车位业主群开始组织搞人海战术在网上投诉围攻王主任,电话骚扰王主任,又找洛龙区消防,对消防的答复断章取义,又对小区主张地面停车业主一个一个电话围攻。10月15日古城路办事处召集开会,白主任表态禁停,显然没有按照最早答复的按照规划图执行,没有预判到武断的没有的调查研究的决议会带来多大的危害性!小区里那些拼死命不要脸面不要尊严恶语伤害邻居的搞禁停的人,提出的所谓的消防和毁绿地问题,都是伪命题!只为高价出售出租他们买的多个车位,哄抬物价!实现他们心中的肮脏!!!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