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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什么原因让古稀老人不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是什么原因让一位古稀老人不能享受正常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

    近日一位古稀老人反映了她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辈子到老来确不能正常退休享受正常退休的养老待遇,听完孙坤英老人的叙述后让人感到心酸。是什么不可解决的问题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和心里创伤!下面是孙坤英老人的工作和办理退休的经历。

    我叫孙坤英,现年71岁,家住西工区解放路44号院,原洛阳市郊区物资局职工。现向尊敬的各级领导与媒体反映,因洛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失误,导致我至今不能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

    一、具体情况

    我于1979年2月在洛阳市精密铸造厂工作,1989年3月调入河南省洛阳市郊区物资公司工作,直至1998年7月退休,拥有工龄19年零4个月。招工表上有郊区物资公司、郊区劳动人事局、洛阳市劳动人事局盖的招工专用章,并特别加上“安乐乡政府79年孙坤英就在该厂工作至今”的注明,也有洛阳市郊区安乐乡政府企业办和洛阳市洛南精密铸造厂大红公章,这些,都足以可以证明我的招工手续合理合法。

    然而,我的退休却因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失误,造成我的退休本该正常享受的待遇不能兑现落实,使我的晚年生活没有着落。我曾为此事四年中奔波于洛龙区、市、省、京,直至今日相关部门为了规避责任而不预纠错!

    我参加工作19年零4个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显示19年零4个月,然而,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给我整整少算了10年工龄,造成我的“虽退休而无工资”境况。对我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都十分清楚。洛阳市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在2017年9月29日对我的工龄答复是:连续计算工龄问题不予支持意见。对此,我又向河南省信访局反映,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8年8月23日给予撤销,并交由单位属地洛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决。2018年10月份洛阳市洛龙区人事局对我所在原单位《洛阳市洛南精密铸造厂》工作做了详细调查,招工表所填写属实,并由原所在单位领导出具的证明及他们自己做的记录和拍照等。

    尽管如此,洛阳市洛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仍然不予纠正办理,推诿扯皮,我万般无耐反映给省第三巡视组领导,在巡视组领导的过问下,洛龙区才通知洛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决此事。2019年5月20日下午,人事局副局长张宏州通知我去签巡视组的回访意见表,在办公室和相关人员却不让我按照真实意愿填写,要让我按照他们的意图填表(内容是我对处理 结果满意),他们处理意见还是被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撤消的洛阳市信访意见书(2017)15号文,我认为这是在欺上瞒下,我没按(张宏洲副局长)他们的意见签,张就大发雷庭,当即撕碎了信访意见书,并指着我说:“你可以走了,随便你去告,我完全可以说你是拒签!他们究竟在隐瞒什么?规避什么?

    试问在巡视组领导过问的情况下,张局长竟如此大胆,如此态度,可想平时我们老百姓有多难!张局长说我母亲招工那是以前批错了,那都不算数,试问政府部门的过错要让老百姓承担这一切后果吗?天理何有,公正何在?!

    二、我请求;

    请求洛龙区有关领导督办和关注这一事件,还我公道,让我享受本该享受的退休待遇。让我在有生之年,能够亲自领到我应该拥有的退休金!

    反映人;孙坤英

    2019年6月19日

    律师在线 2019-06-19 评论2 浏览2672 编号 2019061911543326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7-03 16:20:26

一、信访人王小静反映其母孙坤英工龄和退休待遇问题信访过程及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结论
经核实比对近年来我局接访信访事项和相关部门转交信访事项,该事项信访人应为王小静,主要反映其母孙坤英工龄和退休待遇问题。针对此问题,王小静曾于2017年以洛阳市劳动局批准其退休,但未领取到退休金为由到我局上访,我局予以受理,并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WT2017003490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王小静不服,又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查。2017年12月2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LF20170097400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认定1999年2月原郊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所已按规定将孙坤英一次性养老待遇8014.83元拔付到郊区生产资料公司。据此,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维持了洛阳市人社局处理意见,对王小静诉求不予支持。
    二、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孙坤英的有关情况
3月15日,王小静又通过省信访局反映此事。针对该问题,3月20日,由市社保局副调研员杨丽萍牵头,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洛龙区社保中心、待遇审核科等在人社局养老保险科339室对王小静反映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核实,并收集复印了1999年2月支付孙坤英一次性养老金的财务凭证。其间恰逢王小静来养老保险科,市社保局副调研员杨丽萍、洛龙区社保中心路俊峰峰同王小静进行了座谈,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鉴于王小静反映其母孙坤英的工龄问题,局养老保险科于3月20日下午通过洛龙区社保中心调阅了孙坤英的档案材料。3月22日,收到中央巡视组交办事项后,我们对孙坤英的档案材料和相关财务资料又进行了认真的查阅和审核,并于3月28日上午组织市人社局信访科、养老科、市社保局参保登记科、市社保局养老待遇审核科、洛龙区社保中心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孙坤英的退休问题进行了政策研判。经过审阅档案和相关财务凭证,进行政策研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孙坤英,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1989年3月23日由洛阳市劳动局招入洛阳市郊区物资公司。招工表中简历显示:1968年至1978年在洛阳市安乐面粉厂工人,1979年至1989年3月在洛阳市洛南精铸厂保管。档案中历年的定级表、调资表中参加工作时间均显示为1989年3月。1998年7月,孙坤英年满50周岁,由洛阳市劳动局批准退休。
    由于孙坤英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注:根据国发〔1995〕6号,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1995年1月1日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9年2月2日,原洛阳市郊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所委托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向郊区生产资料公司银行账户拨付8014.83元,用途及预算科目栏注明:转孙坤英一次性支付养老金。1999年2月25日原洛阳市郊区养老保险所付款凭证记载支付物资局生产资料公司孙坤英一次性养老金8014.83元。
三、当事人孙坤英工龄和退休待遇问题处理依据及认定结果
根据上述查证情况,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附件七)规定“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以及《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算工作年限和计发工龄津贴一些具体问题的解答》(豫劳人老字〔1986〕2号)(附件八)第六条“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年限(工龄)的计算” 第16项“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由于孙坤英在1989年3月前在洛阳市安乐面粉厂、洛阳市洛南精铸厂从事临时工,该两单位与其被招工的洛阳市郊区物资公司并非同一单位,因此其招工前在安乐面粉厂、洛南精铸厂从事临时工的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按照《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豫政办〔1995〕74号)。第三部分(四)“方案施行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原则上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从1989年3月至1998年7月其退休之日,孙坤英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仅有9年5个月,不满10年。因此,原洛阳市郊区企业养老保险所一次性支付给其养老金8014.83元,符合《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中“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支付一次性养老金,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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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片中显示招工批准时间是198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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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属实,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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