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国家电网公司各地市原农电系统的合同制职工,现就国家电网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望贵单位查明事实并秉公办理,还我们公道,还法律尊严。
维权诉求表述如下:
一、农电工前身是原乡(镇)电管站人员,包括电管员和农村电工两类人员,2000年以前电管站属双重领导,即行政上归政府管理,业务上归供电局管理,农电工是乡(镇)事业单位人员。1999年国家农电体制改革,党和国家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发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文件)、《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文件)——要求“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成立供电营业所,原电管站人、财、物由县级供电企业无偿接收,供电营业所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测算,制定统一标准。城乡用电同价后并纳入供电企业成本,由县供电企业统一发放。”国家电力公司办公室以〈1999〉37号文件转发。此后国家经贸委为了防止认识不统一、进展不平衡,又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915号)文件,要求在岗农电工要纳入县供电企业,实行合同管理。
二、2000年后各地、市、县陆续撤销乡、镇电管站,成立了隶属各县供电公司的供电营业所。我们具备资格的应聘人员先后参加了县级供电公司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被供电公司聘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全部由供电公司保管,至此我们成为了供电公司的正式合同工。我们供电所员工服务一线广大农村市场,从事着又苦又累高风险的工作。但同工不同酬,与全民职工比较,工资比例大概为1:5-10,正式工年终月发奖金额大于我们全年的工资,我们农电工无年休假、无法定节假日、无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医疗也只是正式工的5到6分之一。在经济发达的当下,我们农电员工(农电工)的生活很艰难。
三、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国网各地、市、县供电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和劳动用工风险,采取欺骗压迫手段,迫使农电员工与其签订了没有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的空白合同,將农电员工的劳动关系偷偷转移至其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看似我们被迫与劳务公司签了“合同”,但农电员工的人事任命、人员调动、财务审批、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维护管理、日常电力事故应急抢修、供电所优质服务等內容都仍由各地供电公司直接管理操作。由此可见电力公司所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是逃避劳动合同法的义务而设立的空壳公司,是为我们这个弱势群体量身定做的牢笼。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们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我们农电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他们的行为于法不通于理不容。这种把辛辛苦苦、兢兢业业的农电工当作“烫手山芋”对待的可耻行为,在当时激起了广大农电工的普遍不满和愤怒,许多地方出现了一系列大小规模的维权活动。
四、2008年9月19日,国务院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令颁布实施。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28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据此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地市供电公司所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是违法的逆向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予以取缔。我们农电工强烈要求供电公司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工同酬。生活在新社会却享受着旧社会资本主义的待遇与歧视,社会资源严重的不公,电力公司的违法乱纪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望领导认真对待此案,依法为民做主。
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是否一致,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劳动关系就已经确立,双方劳动权益就将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与同一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依据以上法律条款,我们完全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依据《劳动法》第59条规定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将本应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利用各种手段数次改变合同主体,规避劳动合同法,就是公然挑衅劳动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视国家宪法于不顾,倒行逆施,推卸法律责任,逃避社会责任,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宪法的公平性和国家政府执政性,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据此,无论国网公司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合法,都逃脱不了它与全体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农电工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责任。
七、旧伤未愈,又添新伤!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在,供电公司为了规避2012年底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故伎重演,在各地成立空壳的农电服务公司,实行假外包真派遣。这种卑鄙手段,不仅严重违法(见《劳动合同法》第26条),而且充分表明国网企图把压迫和剥削农电工的制度永久化。我们全体农电工不仅比先前更无保障,甚至面临着大规模裁员、清退的黑暗前途。这些,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如现在了30年的农电工退休人员的退休养老金只有600元-1000元,而社会各行业退休金均在2000元左右。
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国家电网公司知法犯法,钻法律空子,更不惜与为其辛苦服务的基层农电工翻脸,其心何其歹毒!美其名曰为了顺应农电体制改革、理顺农电用工管理,但你是以人为本还是以利为本?你又视农电工的根本利益何在?国企改革应该从你们所谓的正式工开始吧?国家电网公司,好一个国家垄断企业,你应该与时俱进,不要总是倒行逆施,与全国六十万农电工为敌吧?国家电网公司堂堂世界五百强企业,在向与世界接轨的现代化企业的进程中,不能仅仅总想着利益的方面,也应该想想你的基层员工吧?一个优秀的企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首先要看这个企业对待它最基层员工的态度!
一直在供电所工作,所属单位名称却被换来换去,此种遭遇与家人无语,与朋友不齿!国家电网公司你的良知何在?你为什么这么对待你的员工?我们经不起你这样的折腾!
我们农电工作为供电公司的一线职工直接服务于电力事业,接受供电公司直接领导。全国近六十万农电工队伍,我们在同一岗位已连续工作十几年至三十年,根本不是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岗位,国网公司应当依法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给我们执行同工同酬。但在现实中,我们的工资待遇却远远低于我们在工作中所付出实际价值而且还要深受身份的歧视。国网这种知法犯法且无人道,无视国家发展、无视人民利益的这些做法,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望领导们能够重视、认真对待此案,依法为民做主。
综上所述,我们本着客观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以下诉求:
一、强烈要求国家电网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1999》2号文件、国家经贸委《1999》85号、249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取消违法的国网1050号文件,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还我们编制,并执行同工同酬。
二、按同工同酬标准为我们补发2008年至今的工资差额部分,补交自我们参加工作至今的各种保险及法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与企业年金。
三、对历年来克扣我们的加班费、值班费、节日补助、烤火费、高温津贴等进行核对追补。
四、要求有关部门为我们一线职工建立属于我们自己的工会组织,以对企业日常行为进行监督,保护我们一线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要求国家电网公司立即正视自己对农电工所犯的错误并且向广大供电所员工道歉。
六、要求国家电网公司立即就我们的诉求向上级有关国家单位进行汇报,并给我们全体农电工一个满愿意的答复。
综上所述望贵单位及有关领导本着尊重客观事实,依法依规解决我们的合法诉求,取消歧视,制止压迫剥削,真正建立起法制和谐的社会氛围,使劳动者不再流血,流汗,心里还要流着泪。坚决执行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紧跟习主席,依法治国,以民为本,走群众路线治国理念,治理腐败,还民和谐的生存空间。
此致
敬礼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7-03-14 10:35:16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看到,针对您所反映的农电用工相关事宜,孟津县供电公司高度关注,及时听取诉求,协调沟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沟通解决。
国网河南孟津县供电公司
2017年3月14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