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后退休的教师
待遇问题何时解决
我是洛阳市原某国有企业幼儿园的教师,中师毕业,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持有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幼儿园教学工作26年。不幸的是由于2005年12月企业改制幼儿园被撤销,全员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被迫下岗失业。由于失业后年龄偏大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连续六年自己上缴社会保险金,直到2011年2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最低的工资待遇。
2012年6、7月份知道有了国务院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心中曾经油然而生一丝暖意,觉得党和政府并没有遗弃我们!党的阳光就要照在我的身上。当时我就找过洛阳市国资委,但是残酷的现实告诉我,按照2011年9月20日出台的《河南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已明确把国企幼儿园教师队伍中被迫下岗失业的退休教师排除在外,他们讲“上面政策有规定,我们也没有办法解决”,一盆冷水浇冷了我心中的暖意,但还给出了一丝希望:按照国阅【2011】76号文件精神,关于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等的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的教师是否纳入问题“我们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统筹考虑。”但两年过去了,国资委不知有没有反映,也不知有没有进展,我并不要求“重新恢复原劳动关系”,就是要求按《教师法》执行,享受到国企退休教师的待遇就行了!
我们一个幼儿园的其他教师当时和我一样都因国企改制而买断了工龄,推向了社会,办理了下岗失业证,后来他们都通过各种途径将档案关系转回改制后的原企业,以“特殊工种”在45岁都办理了退休。但最近才知道他们又都依据63号文件落实了待遇,不知是否上级又有什么新的补充精神?按照63号文件“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的精神,他们既不是在“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也不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关闭破产前,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岗位退休教师”,他们能落实待遇我应该也可以!
原来同在一个幼儿园上班,一个办公室备课,工作内容一样,工作业绩一样,资格职称大同小异,又同时下岗离开教师岗位,只是退休形式(特殊工种、下岗失业)不同,既然他们能享受教师待遇,我是否也应该可以同样享受教师待遇!我认为不能在国企教师的待遇中划线,一部分落实,一部分不落实,更不要把“买断工龄、下岗失业”成为搪塞的理由而把我们排除在落实63号文件之外。与我同样情况、相同遭遇的同行,在洛阳市也不知有没有。
原黑龙江省委书记现全国人大副主任吉炳轩同志说的比较好:“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政策性的问题很多,不能以没有政策或政策规定不能解决为由而推脱搪塞。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群众反映的利益诉求是否合情合理,而不是看是不是有政策,或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政策是人定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利益至上是我们的执政原则,只要符合人民的利益,政策可以制定,可以修改,可以完善,而不是作为教条抱在手上”
在此,我强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真正落实《教师法》,使我能够享受到应该享受的待遇:
1、必须明确我的国企“失业”幼儿教师的法定身份,当时国企改制时我们买断的是工龄,而不是买断了“教师的身份”,因此我现在的身份应该还是教师不是工人,这一点请认真考虑。
2、解决国企“失业”幼儿教师待遇问题,必须依照《教师法》,对在国企幼教岗位工作一定年限,具有法定教师身份,在幼教岗位“失业”的教师,应按《教师法》享有与地方政府办幼儿园同类教师的退休待遇。《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不应该把我们排除在外。
3、国企教师因企业改制而失业并不是由于我们自己的原因所造成,可以说是国家政策所致。我作为国企“失业”的教师可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其待遇问题也是历史遗留问题,既然现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目的是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遗留问题,那就请求相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多关注民生,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以悲天悯人的情怀,充分考虑国企改制的历史背景,换位体谅我们的贡献和牺牲,多为我这个弱势的小女子想一想,让我们这些“因国企改制而买断工龄后退休的教师”这一弱势群体早日享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
请给予合情合理的答复!
谢谢!
反映人:陈
联系电话:13643884646
2013年10月17日
附: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幼儿教师
地位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期退休费可以发给其本人工资80%--90%,教师退职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条: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 普通中等教育,------的学校。
(二)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的教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112号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等学校。
4、《教师资格条例》 1995-12-12 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1999-09-13 教育部7号令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6、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国发(1981)144号
附件一: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
(一)调整教职工工资的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的固定教职工.
(八)企业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职工,这次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调整工资.
7、《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国发(1987)102号
<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的专职教师.
8、《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 劳人薪(1988)8号
(六)幼儿园教师按照<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聘任或任命职务,并执行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3号 )
第三条第8款: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第五条第20款: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与待遇.
回复部门:国资委 2013-10-18 09:01:31
网民朋友您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了,正在协调了解中。
陈先生:
你在网上反映的《关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后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何时解决》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省政府此次出台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是针对在国有企业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中退休的教师,也就是说具有国有企业身份的职幼教退休教师才属于这次政策的解决范围。对于以前曾经是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后因其它原因,其退休时已不再具备国有企业职幼教退休教师的身份的退休人员,则不在这个政策范围。对于你们的要求,我们已及时反映到上级主管部门,时至今日,国务院、省政府对此政策并未做新的调整。
至于你反映的你单位有与你类似情况的人已经落实了待遇的问题,我们已通知所属区政府进行调查了解,并要求区政府对查出的问题按政策要求进行更证。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