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保局三个证据两个假
退休前缴纳的社会保险原始记录现在修改咋能行?
洛阳亚啤公司骗保事实不容置疑
我叫和德生,男,现年57岁,洛阳市亚洲啤酒有限公司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身份证号:410303195709010033,电话:15036349959。
洛阳亚洲啤酒有限公司是1994年12月由洛阳市啤酒厂与菲律宾陈永裁合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去年外商提前12年违约将其资产转让给百威英博啤酒集团,目前中外双方正在清算中。
1997年3月至2009年2月,本人在停薪留职期间,洛阳亚啤有限公司在代缴“三险一金”中只给收据,不给社保对账单,使本人长期无法对账。
2010年本人从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取回的1995年1月至2009年12月社会保险月明细表中得知:1997年3月至2009年2月,公司与本人应缴(已缴)基本养老保险12700.72元,其中本人应缴(已缴)5118.68元;2002年7月至2009年2月,公司与本人应缴(已缴)基本医疗保险4654.68元,其中本人应缴(已缴)1095.28元;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公司与本人应缴(已缴)失业保险529.08元,其中本人应缴(已缴)176.36元。上述“三险”合计,公司与本人应缴(已缴)17884.48元,其中本人应缴(已缴)6390.36元。然而公司12年共收取本人29085.4元,扣除本人应缴(已缴)“三险”6390.32元,加之大额医疗保险270元,还有22425.08元没有计入本人账户。同时,公司少给本人缴纳8年失业保险,2年零6个月基本医疗保险。
本人从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回的证据得知,公司从2003年1月至2009年7月,6年零7个月未给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司的行为既违反了劳部发(1995)309号、豫劳法(1998)2号、豫政办(1999)13号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与原企业共同缴纳和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规定;违反中办发(2003)29号关于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企业共同缴纳和企业军转干部不得下岗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社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
2010年12月13日,本人申请劳动仲裁,洛龙劳(2011)中不字1号以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不予仲裁,要求本人与公司到市社保中心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公司置之不理。
2011年初,本人向洛阳市监察局举报,姜局长作出“妥善处理”的批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副局长要求洛阳市劳动监察支队处理。该支队顾队长经初查告知本人情况属实,并要求本人进一步完善材料。然而当顾队长正式发函取证时,洛阳市社保局征缴二科出具一份盖有公章的 “模拟推算证据”。顾队长以不懂社保业务技术为由也加盖了公章,并将材料退给了洛阳市监察局。
后来,在市监察局综合办公室郭主任的再三催办下,市社保局征缴二科张副科长主持召开了由亚啤公司高某某、本人、社保局等5人对话会。会上该局一位女同志对“模拟推算证据”反复狡辩,对本人事先从社保局取回的“三险”月明细报表横加指责。当她打开电脑证明本人出示的“三险”月明细报表是正确时,张副科长表示一定帮我解决。
然而,洛阳亚洲啤酒有限公司我行我素,不予解决。洛阳市监察局综合办郭主任以本人没有立案为由不予处理。
2012年10月27日,本人先后向洛阳市国资委赵副主任、洛阳市社保局主管社会保险征缴的王副局长、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公安分局经侦二中队举报,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立案侦查。
2013年4月29日上午约10时,本人与洛阳亚洲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高某某、西工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刘某某、印某某来到市社保局王副局长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本人从该局取回的“三险”月明细报表,王副局长开门见山地说:“这是我局给老和出示的三险月明细报表,前边一栏指的是个人缴纳,后边一栏指的是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过去公司缴多少是多少,我们不会多记一分或少记一分”,“个人缴纳计入个人账户”。并对高某某说“盖章吧?”“不盖章也可以,你们的问题你们回去自己解决”,高某某默认。这时该局一位女工作人员与征缴二科张副科长通电话后,暗示王副局长不要盖章。王副局长生气地说“将来打起官司你们去应诉!”最后王副局长告诉我们“等张副科长回来再出一份证据”。
2013年6月2日,本人给市社保局征缴二科张副科长写信,要求撤回该科过去出示的“模拟推算证据”,并如实向西工公安分局作证,张副科长至今不予回复。
西工公安分局多次上门,要求征缴二科张副科长作证,张总是以工作忙、相关人员不在家为由不予作证。
2013年7月20日,《洛阳亚啤公司骗保事实已查清、违法不究为哪般——洛阳亚啤公司、洛阳市社保局征缴二科错上加错的行为令人愤慨》一问在百度贴吧、洛阳百姓呼声网络上登出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愿协助西工分局调查。遗憾的是洛阳市社保局新出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据,对原来出示的1995年1月至2009年12月缴纳的社会保险月明细报表进行了修改,使洛阳亚啤公司骗保数额明显减少,使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数据明显加大。本人去年10月退休,现在 “调高”过去缴纳的社会保险原始记录,其退休工资是否也应该提高?退休前缴纳的社会保险原始记录现在修改咋能行?!
本人认为:洛阳亚啤有限公司滥用职权、骗取本人“三险一金”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洛阳市社保局征缴二科渎职失职、欺上瞒下涉嫌包庇;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而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公共利益,而且给本人造成退休社保工资基数低等无法估算的经济损失。因此,强烈呼吁洛阳市纪委、洛阳市政法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追回被骗的“三险一金”,并予以赔偿。
目前,在全党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那些涉案的党员干部该不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呢?!
举报人:和德生
2013年8月4日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08-06 12:57:48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反映洛阳市亚洲啤酒有限公司在您停薪留职期间(1997年3月至2009年2月)多收取社会保险费一事,2011年3月9日,我局收到洛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协查函,于2011年3月14日进行了复函,提供了在此期间您应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1年6月,我局又向市纪委做出了关于提供的社会保险费数据的书面汇报,按纪委要求专门组织亚洲啤酒公司、投诉人、我局人事科、信息科、征缴科参加的数据说明解释会议。2013年7月17日我局又向市公安局金谷分局经侦部门提供了您在此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以上三次提供的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均是一致的,也是据实出具的。无论对任何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都加盖有我局公章,我们是负责任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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