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的领导们好:
洛阳奥体花城5#6#7#8#等几栋楼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证时间是2009年7月29日,恒大向洛阳市热力公司缴纳的热力费发票复印件时间是2010年11月23日。
按照《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手续。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务集团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本办法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据此,是否可以认定恒大2010年11月23日向洛阳市热力公司缴纳的热力费属于补缴的费用?
现在奥体花城要让业主买单缴纳每平方60元的暖气配套费,请问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依据的文件是什么?标准应该是多少?
盼复!!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2-11-28 16:20:52
此诉求请转市发改委。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