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洛宁县公安局已从事公安工作10至20余年的62名协警,现在,在岗位上挥泪向各级领导诉说我们的人生遭遇,渴望上级领导在百忙中关心一下我们可怜的洛宁协警。
从1987年起,为弥补警力不足,根据上级精神,我们先后被洛宁县公安局聘用后,对每个人的体质,文化素质,进行多次体检,考试,培训定岗到各个不同岗位从事协警工作,多年来 洛宁县公安局一直从罚没款中,支付给我们每月三、五百元的工资,并长期拖欠。我们的现实问题从2007年以来逐级向县、市、省、国家政府及信访部门上访,每次都被县政府和公安局领导劝返,只答应不落实,2009年以来县政府和公安局领导换届后,将我们这批老龄协警强行推到了保安公司(依然从事公安工作),鉴定了一年合同,月工资500元,三金150元,而洛宁县社保局入保最低基数为976元,我们无法享受到社保,连低保也无缘,前期工龄及补赏问题只字不提。工作之余,可怜的洛宁协警,为了500元工资,拼命抓赌博,嫖娼,目的为了低额工资能发放,以维持生计,我们即要赡养老人,又要供之女上学,我们很无奈,即走不得又留不得,不知何去何从。
2008年4月3日洛阳日报刊登“我市临时聘用人员相关待遇的确定”。2008年10月3日洛阳晚报刊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动者关心的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将职工工龄归零违法’。2009年1月8日河南省劳动社会保障厅;豫老社养[2009]第五号文件第五条:“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结合我们这批协警的现实问题,完全应该解决我们的社保、医保、用工关系问题,而洛宁县公安局对我们上访一事欺上瞒下。恳请上级领导依法落实,使我们这批协警有一个合理的归宿。
二〇一〇年六月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0-08-05 10:38:42
尊敬的网民:您好!针对反映的问题,洛宁县公安局答复如下:2009年7月1日以后,洛宁县局使用1名协警向保安公司交纳每人每月工资500元,超出了洛宁县城镇居民最低工资450元标准;另向保安公司交纳每人每月“三金” 单位部分150元,达到了按照500元工资数额单位应交纳“三金”137.5元的标准。因洛宁县社保部门交纳“三金”基数是比照洛阳市参保最低工资标准1144.15元规定的,按此标准单位应交纳的“三金”部分为314.65元。公安局使用一名协警每月应向保安公司交纳工资及“三金”814.65元(即500元加314.65元)。因此,500元工资标准达不到参保要求,保安公司将每人每月“三金”150元(单位应缴部分)退还给协警本人,故这部分人至今未办理社保手续。目前,协警每人每月650元按时发放,“三金”问题洛宁县有关单位正在积极协调解决。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