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8日,我(买方)与洛阳中电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方,以下简称中电永合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洛阳中电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以东香山路以北和苑住宅小区住宅一套,该房屋阳台为非封闭式。
2021年1月15日,中电永合公司向我发出《关于因房屋建筑面积增加应支付面积增加补差款的通知》,以和苑住宅小区房屋阳台由不封闭改为全封闭,封闭之后房屋建筑面积增加为由,要求我补缴封闭阳台增加的房屋价款14438.4元。
经我申请,2021年9月1日,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100号),公开其作出的〔2019〕洛规罚决字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我举报,2022年6月8日,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告知书》,以“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已封闭阳台不再拆除,同意按封闭计算。同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15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建项目会议纪要》最终表决同意中电永合公司封闭阳台”等为由,对我的举报不予处理。
二、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违反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畸轻
第一,中电永合公司明知封闭和苑住宅小区房屋阳台违反规划,却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明知故犯,故意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该公司违法情节极为恶劣。
第二,中电永合公司故意违法封闭阳台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要求购房人缴纳封闭阳台增加的房屋价款,按照和苑住宅小区近400套房屋,每套收取1万元粗略计算,该公司由此可获得非法收益可达400余万元,行政处罚的罚款56867元与该公司非法收益相比明显畸轻。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责令中电永合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且未没收中电永合公司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电永合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虽然未收取封闭阳台增加的房屋价款,但其违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封闭阳台增加建筑面积,从而收取相应的房屋价款。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罚代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既未要求中电永合公司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在举报人举报后,又不追缴中电永合公司违法所得,反而对中电永合公司百般维护,以我不知情不认可的所谓《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等为由,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三、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作出的将和苑住宅小区规划中的非封闭式阳台变更为封闭式阳台的全部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违法
第一,和苑住宅小区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该法院无权处分和苑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和苑住宅小区修改规划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事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在修改规划、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作出《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的过程中,理应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作出的将和苑住宅小区规划中的非封闭式阳台变更为封闭式阳台的相关法律文书。时至今日,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并未组织听证,我也不清楚上述法律文书的任何内容。
四、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还存在擅自更改和苑住宅小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等违法行为
(一)擅自更改和苑住宅小区地块容积率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非封闭式阳台按照50%计算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按照100%计算建筑面积。中电永合公司违法将和苑住宅小区房屋阳台由不封闭改为全封闭,必将增加该小区房屋总体建筑面积,从而使该小区容积率上升。
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文物保护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因此,容积率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履行特定程序,并经法定机关批准。时至今日,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并未告知我和苑住宅小区地块包括容积率在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批准。
(二)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在修改规划之后,其未重新评估中电永合公司取得和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否合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在和苑住宅小区地块城市规划修改,该地块容积率上升的情况下,中电永合公司取得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价款,与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修改该地块城市规划之后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款明显不同。在此情况下,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应当重新评估中电永合公司取得和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补缴差价,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但是,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城市规划执法支队仅以罚代管,并未履行上述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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