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1年在洛阳轴承厂劳动服务公司上班,2001年下岗后档案被转到洛阳市人力资源中心,领了两年失业金后以零活就业方式参保,在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判过刑◇2025年4月申请退休时,社保中心说因我曾经服过刑◇要我补充视同缴费期间的工资条,我去找了好几次也没有找到,我以前工作过的单位早已不复存在,而且我的档案当时是厂里直接转到洛阳市人力资源中心的,期间的社保都是连续的。就因为我是服过刑的人,才让我提供工资条,如果我没服过刑,就可以直接认同视同缴费工龄,不用提供工资条了。社保中心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是不是存在对服过刑人员歧视,故意增加人为困难,本来灵活就业者交社保已经很吃力了,到退休时还这般各种为难,我该怎么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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