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物权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1条也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这是楼房的养老金。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也规定开发商应当以楼为单位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楼房的维修基金分由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以楼栋为账户,由开发商缴纳的,已经计入开发商的售楼成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由购房人个人缴纳的,存入个人账户。
2008年洛阳市规定,开发商应当以楼为单位缴纳首期维修基金(名称为质保金)。说质保金归开发单位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9条规定,房屋售出以后维修基金归购房业主所有。由于2008年洛阳市违反物权法第79条规定,2017年《洛阳市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删除了质保金归开发单位所有的条款。
但是,《洛阳市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没有规定,以前开发商以楼为单位缴纳首期维修基金应当退给开发商。因为开发商缴纳的维修基金,已经计入开发商的售楼成本。据税务专家说,税务局的增值税发票中建设成本已经包含开发商缴纳的维修基金。
不知道何时,洛阳市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却在没有通知业主,没有听取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把开发商以楼为单位缴纳的维修资金悄悄退给开发商,这样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依法行政的规定,损害购房人利益。
洛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不该退给开发商?这是谁作出的决定?是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广东很多业主发现开发商没有以楼为单位缴纳首期维修基金,房管局已经提起诉讼向开发商追交。洛阳市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不追缴,反而退给开发商,天下奇闻。
今日头条上有《深圳一开发商拖欠1700多万维修基金,住建局启动追缴》《深圳市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该由谁,按照什么标准》。大家可以上网查查。
洛阳市民住房过二三十年,如果下水上水、电梯、楼顶坏了怎么办?需要大量维修资金。如果维修基金用完,怎么办?是不是还得让业主兑钱?这个重大社会隐患最终会爆发。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5-03-27 17:32:26
尊敬的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中心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此事。
一、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房屋保修金或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
1、2008年2月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中没有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以楼为单位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等相关规定。
2、我市2012年6月出台《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18号令)。市政府118号令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房屋保修金,并明确保修金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并开设专户储存,待房屋灭失时,如账户有余额将返还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房屋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房屋灭失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清退开发建设单位房屋保修金的原因。
2017年7月,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第十督导组在对我市督查时提出,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房屋保修金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相符,加重了企业负担;且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取开发建设单位房屋保修金没有上位法支持。并就我市收取开发建设单位房屋保修金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017年7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90次常务会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对市政府118号令进行修改完善,下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对涉及收取开发建设单位房屋保修金的相关条款予以废除。同年10月27日,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第十督导组对我市收取开发建设单位房屋保修金问题的反馈意见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订了《关于收取开发企业房屋保修金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政策要求,对收取开发企业房屋保修金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改”。我中心按此规定将收取的开发建设单位房屋保修金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企业房屋保修金清退工作是落实国务院第十督导组相关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您所提的深圳、广东开发商以楼为单位缴纳首期维修资金,各地城市情况各异、管理模式有别、政策法规不同。截止目前,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上位法对收取开发建设单位房屋保修金或维修资金仍没有相关规定。
如有疑问可继续与我中心联系:63280578。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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