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0年8月入职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事业部,以下称为该公司电力事业部。2020年8月17日通过面试后上岗,被分配岗位为项目劳资员,2021年10月11日我与吕梁市餐厨垃圾发电项目项目经理吵架后被公司安排回家待岗,11月初经与该公司电力事业部人力资源科长协商并道歉后安排我到都昌项目部工作,但由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31该公司电力事业部未按照休假规则画补考勤导致我只发了11天工资,少发工资3815元,后续我一直请公司解决,无果。2022年2月我被分配到该公司电力事业部开祥精细化工项目部任职劳资员岗位,由于兼职太多我向项目经理单晓欣提议按照办公室主任标准给我补发兼职工资每月800元,项目经理同意后我一直兢兢业业工作,期间垫资为项目后勤、办公、防疫等花费巨大,2023年初我离开项目时给项目经理列了部分开不了发票未报销的垫资明细表,并经修改确认后发于该项目经理微信,其中还将吕梁项目少发工资3815元改为3000元列于明细表中(2022年3月承诺项目解决),后续我陆续收到项目经理转账10000元,另有21049元未解决(包括9600元兼职费用,3000需补发工资费用,8449未报销垫资费用)。
该公司还存在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等问。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未签订合同,后由于我与项目经理路龙阁吵架公司,让我补签一个没有日期的劳动合同。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一直未给我办理社保及公积金,却在2023年8月扣除我的工资用以补扣社保差额费用。
请劳动保障部门帮我讨回我的血汗钱,请劳动监察部门给于该公司严惩!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08 15:16:15
您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伊滨区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96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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