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请 [登录] 或 [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掌上洛阳手机版扫一扫
我的电动车在新安县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拖走!事故后交警开了放车条!到停车场取车要收300元停车费!道路交通安全法93条说不要收费!就是要收费依据在哪里!
停车费 拖走 交通事故 电动车 收费 车条 取车 要收 条说 新安县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10-16 16:36:36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9月26日事故发生后,因车辆受损且报警人受伤无法将车移走,由拖车施救公司将车辆拖至停车场保管。您反映的300元费用系拖车救援费,并非停车费,收费标准由拖车救援公司根据相关标准制定,并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接到您的诉求后,交警大队已多次与拖车救援公司联系调解,答应收取100元拖车救援费后将车辆移走。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好评数2
差评数0
网友159631 2024-10-16 22:11:58 【洛阳市洛龙区】
要你300都算少的了,这里的利益关系大着呢
顶+1 踩+1 回复
网友1488108 2024-10-16 09:53:08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不收,报警啊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回复编号0留言:- 点此改为仅评论不回复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