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盛唐至尊地下车位SN002业主,积极响应国家鼓励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电车政策,现需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一个,与物业沟通多次,物业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无奈之下诉求政府百姓呼声,迟等在2天后得到古城办一个简单的“二传转述”,答复内容完全与市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下发的《洛阳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完全相违背。试问:1.我们的物业不仅不为业主服务,反而设卡刁难。2.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古城办,面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仅不认真调查研究文件、责令物业纠错整改、切实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反而助推物业任意妄为,拿一个错误的“内部规定”碾压“上位办法规定”。3.住建及物业办等监管部门是否尽到责任。4.物业人员告知除非托关系让工程部经理同意才行,竟然这般明目张胆,好大的“官威 ”!
希望相关责任部门不要充当国家推行绿色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拦路虎”,保障好百姓最朴素的权益!
依据:
1.市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下发了《洛阳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心城区充电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20〕49号
3.《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对于行政机关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规范。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4-10-14 15:45:35
网友您好:
经了解,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办理安装充电桩业主需要小区房产业主及车位业主为同一人或者直系亲属方可办理,诉求人只有购买车位,该小区没有房产无法办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古城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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