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14 15:33:28
您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您反映的问题应当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新安县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5088567。希望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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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493868
2024-08-14 22:23:46
【广西壮族自治区】
成功把皮球踢回新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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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497996
2024-08-15 15:24:55
【洛阳市涧西区】
政府部门不作为,互相推脱责任。现在农民工工资是真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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