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城区挤占工资养老金、卖医院、建大楼,“接收退休人员”不兑现,我等信访等待复核结果之时,老城区卫健委却取而代之,以全盘否定的文件让我签字被拒。近日开始报复,要求我在老城区开诊所的亲属代签,向我施压。信访内容如下:
洛办【2010】154号规定:“国家、省出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新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并明确医院处置收入优先补发拖欠工资等。
中发【2011】5号“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中办发〔2013〕17号决定“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此时老城区新建21层政府大楼。2014年4,500万卖掉老城区人民医院,且不清理拖欠工资和足额补发养老金。承诺131名退休职工“由区政府整体接收”不兑现,却行政命令将事业单位身份改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退休职工,退出2007年已参加的事业单位统筹,部分退休工资参加企业统筹,差额部分退出社保,这部分随时拖欠和减停。退休时还暗降养老金最高494.9元 。拖欠养老金13年只补6年到2006年底,《国人部发【2006】60号》因增资较多还不执行。从1999-2013年中央增资的政策概不执行,即使(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全部由中央承担资金也敢截留挤占。医院基本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是政府办医的责任。98年区政府要求医院将门诊危楼拆除重建,需200多万,区政府仅给30万元,余靠挤占职工工资、养老金,工资发50%左右,养老金发60%左右。
省宣布公立医院不得改制,洛阳市14家改制公立医院全部收回,唯老城区不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对拖欠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补发。” 绝不允许挤占工资搞建设。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立法法九十三条“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诉求:落实国家政策,清理拖欠,兑现“整体接收”退休人员,以恢复退休人员的事业单位身份和已参加的事业单位统筹。
党的全面领导、人民至上, 老城区卫健委如何践行?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4-08-09 15:56:5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卫健委进行办理。经了解,因考虑其年纪较大,其女儿在外地,我们积极联系其女婿沟通了解相关情况,不存在报复行为。近年来老城医院退休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洛办[2010]154号)文件、《洛阳市老城区人民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对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要求进行保障落实。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到老城医院退休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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