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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政策法规是不可以任性解释的

    胆大妄为的谎言

    5月9日,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送达给我们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是这样表述的:“从2020年开始,统计部门将之前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规范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其统计口径、含义、计算方法没有变化,我们没有违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有关政策”。

    看看国家统计局、洛阳市统计局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情况”统计是什么时间实施的?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去年7月我们提出“解困标准诉求”以来是如何前后矛盾的?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的有关主要问题,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字(2008)119号”文件明确将“劳务派遣人员”列入“劳动情况统计年报”。洛阳市统计局参会代表,在去年11月11日市事务局座谈会上,今年3月9日、3月19 日、4月26日市信访局主持的联合接访座谈会上,都明确讲:在岗职工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是分别统计的。统计局有在岗职工年度工资统计数据。市统计局4月26日的参会代表毛媛媛,4月28日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诉我们代表“洛阳市统计局把‘劳务派遣人员’列入统计是2009年11月”。

    看看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劳务派遣”是怎么讲的:

    去年10月14日及以后几次市事务局军转干部座谈会上,事务局领导讲“2015年以来,对在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标准一直是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

    今年3月19日市联合接访我们代表座谈会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张副市长准备的发言稿中,对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是这样说的:我们查询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河南“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近20年的数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的都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的平均工资”。

    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月9日给我们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讲:“从2020年开始,统计部门将之前的诚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规范为诚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请大家把上述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劳务派遣统计时间的三种不同说词,比照国家统计局、洛阳市统计局明确的劳务派遣起始统计时间,就可以看出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说谎的胆量是多么的大!

    网友1221747 2023-05-24 评论0 浏览788 编号 20230524125047458 [退役军人事务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05-26 10:36:07

网友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自2002年实行以来,根据省文件精神,每年按照市统计部门对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0年开始规范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调整。关于不同时期统计部门统计方法、统计内容、统计表述等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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