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近期也有不少业主向老城区进行投诉,得到回复,鉴于目前部分业主着急装修,此部分业主可先进行交房,地产公司承担临时电费、两个月物业费。若无法接受此种方式交房的业主可待满足合同产房条件时进行交房。
然而实际,就算没有减免,也应当在具备交房条件并办理交房手续、签订完物业管理协议后开始收取,或者开发商达到交房必备条件后约定交房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无论怎样都不应该从1月1号开始收取整年度物业费。前期费用物业向开放商主张,要不来钱也不能把责任转嫁给业主。不足额交纳一年就不给钥匙,“无法无天”,哪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一次性交一年,不能按月或季度交,执能部门不行使执法权,实名举报都是机械性回复,无实质性内容。
无良开发商和物业的“胆大包天”无疑缺乏监督、互相推诿扯皮造就的。不讨便宜也不能总让百姓吃亏。利用您手中的权利多为百姓实际着想。千万不能放任自流下去。市场需要监管,老百姓是相信政府、拥护党相信法律的,不要让百姓寒心。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3-02-03 16:05:0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古都集团进行办理。经了解,海晨公司已将5#、7#楼移交悦宸物业公司。海晨公司无权管理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及相关问题。悦宸物业公司由古都天玺小区业委会招标进场管理。如有疑问可直接与悦宸物业公司进行沟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