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书香苑小区润德物业自8月1日单方面禁止无地下车位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严重侵犯业主权益,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具体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区地面道路与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并不只属于购买或租赁了地下车位的业主,全体业主作为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面积的产权人,都有权进入小区。书香苑物业禁止无地下车位业主车辆业进入小区,严重侵犯了无地下车位业主对小区地上公共区域的通行权与使用权。
2.单方面更改小区地上临时停车位性质,侵犯业主使用权:
书香苑小区不是人车分流小区,小区规划建设时,便在小区地上公共面积建设了不占用小区消防通道的专门硬化区域供业主临时停车使用,小区自建成数年以来,业主一直自觉有序使用该临时停车区域停车。但书香苑物业于今年7月底,突然以“小区没有地上停车位”为由,禁止无地下停车位业主车辆进入小区,直接导致业主无法使用该临时停车位。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与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书香苑物业无权更改小区地上临时停车位性质,更无权阻碍身为产权人的业主使用该区域停车。
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前文中引用的《民法典》法条可知,无论是小区内部道路还是小区临时停车位,产权都属于全体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物业因为管理需求,需要加强对小区内车辆的管理,限制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和使用临时停车位,须经业主大会共同商议决定。如今,物业仅口头通知,便开始禁止无地下车位业主车辆进入小区,阻碍业主使用小区地上临时停车位,此前既未出台管理细则告知全体业主,也未经业主大会共同商议同意,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小区内存在部分业主随意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的不文明现象,但这并不是物业以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业主权益为手段进行管理的正当理由。
4.一刀切管理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目前,物业这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业主权益的一刀切管理手段已经给部分业主正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大量新能源车业主无法进入小区充电,只能到十几公里外的充电站充电,打车往返,还要面临小区充电桩数百元充值费无法使用的问题;部分业主需要临时运送大型物件,因车辆被一刀切无法进入小区,只能人工搬运费时费力;部分业主家中有行动不便的老人或身体不适的病人,也要步行十几分钟走出小区才能乘坐自家私家车。在小区不是人车分流小区且存在地面临时停车位的情况下,物业依然一刀切禁止无地下车位业主车辆进入小区,而不去充分考虑业主需求,制定更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实属“懒政庸政”。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2.请物业征求业主意见,完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例如:需阻止非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可让业主持房产证将个人车牌号录入小区门禁系统,无地下车位车主仅开放小区大门权限,不开放进入车库权限(以此避免占用地下停车位)。对于小区地面停车位不足的情况,可利用门禁车牌识别系统,根据小区地面停车位数量限制进入车辆的数量。如果业主车辆多次停放于消防通道,可将该车拍照公示并删除大门权限。也可参照其它小区建立小区地上停车收费模式,但需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收费符合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收取的停车费用定期公示,扣除物业代办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
根据《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望贵单位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督促该小区物业停止侵权行为,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2-08-15 15:19:25
网友您好:
该小区车位紧张前期建设规划车位现不能满足全体业主需求,小区路面道路并未规划公共停车位,地下车库一个车位可录入两辆车牌轮流停放,业主车辆可登记临时进入暂时停放。依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我单位已告知物业企业征求广大业主意见根据小区内公共空间合理规划公共停车位,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洛龙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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