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2-07-11 18:00:43
尊敬的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约谈开发企业负责人调查了解。关于您反映的资金监管问题,我中心已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审批用款,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工程节点,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温馨提示: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和按揭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将房价款(包括定金、预售商品房一次性付款、首付款、个人按揭贷款)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房价款。
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并有义务协助承购人或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印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并在售楼部现场进行公示。购房者应直接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内。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要求开发企业及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防止“一房多售”。购房人可通过住房中心政务网站,或扫购房合同上的二维码,查看备案情况。
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时,抵押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发放帐号应与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上
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保持一致。各按揭贷款银行发放房款时应严格按照《监管办法》规定,将按揭贷款直接划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如有疑问可继续与我中心联系:63362618、63206063。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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