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市区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车禁限行:车错了,还是人错了?不能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2022年3月1日,洛阳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城市区实施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车禁限行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3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限行管理规定的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本人仔细研究了该通告的内容,之前也就征求意见稿向市公安局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目前看来,通告并未充分调研,认真研究,采纳广大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车车主的合理化建议,通告中依然充斥着不公平原则!
一、通告内容不合理之处
(1)禁限行区域划定有违公平原则。通告中划定了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仍然允许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通行。试问,为何要区别对待?究竟是车错了,还是人错了?为何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以外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可以继续通行?是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车主素质更低、更容易违法,还是他们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比别人的更影响交通或更容易出交通事故?
(2)通告中,“涉及民生类的邮政寄递,环卫保洁,燃气、生鲜配送等行业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需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外观标识,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核准备案后,暂不受禁限行限制”。试问,难道这些“涉及民生”的部门使用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就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当中?如果不是,为何要区别对待?难道普通老百姓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就不涉及民生,就不是民生吗?究竟是车错了,还是人错了?为何“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3)禁限行时间设定有不合情理之处。政府整治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目的是规范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但是,在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24小时禁止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通行,而在非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对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通行未提出任何禁行时间的要求,如此区别对待又是为何?难道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容易影响交通秩序和导致交通事故,而非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就不会呢?
二、意见和建议
(1)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退出生产、销售的长效机制,明确禁止生产、销售退出市场的时间表。
(2)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给予存量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逐步淘汰的选择权;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主切身利益,协调解决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退出通行后的去向问题,采取作价收购、置换、以旧换新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主的损失。
(3)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允许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驾驶人持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照后上路行驶。
(4)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比照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管理办法,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专用牌照上牌登记工作。
(5)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在城市快速路、高架、立交、隧道等设置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禁限行区,允许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在慢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路行驶。
(6)加强慢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机动车停车占道违法行为整治和停车位设置管理,取缔非机动车道上阻碍通行、影响交通畅通的机动车停车位,还非机动车道“于民”,给予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权利。
(7)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违法违章处理力度,对无照驾驶、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列入黑名单,退出时间从2024年1月1日逆向推算,第一次违法,退出时间提前6个月至2023年6月30日;第二次违法,退出时间提前12个月至2022年12月31日;第三次违法,自违法之日起,永远禁止驾驶人驾驶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再行上路行驶。同时按照驾驶人及驾照管理办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8)建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社区警务力量,在社区组织协调和配合下,对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驾驶人尤其是老年人和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差的人,不定期开展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2-04-07 17:08:37
网友您好!根据《关于实施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限行管理规定的通告》,此类车辆的禁限行区域分三个阶段逐步扩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分为两种:一种是机动车,另一种是非机动车。目前在我市出现的低速电动四轮车,从时速、质量、尺寸等方面均超出了非机动车标准,但是又属于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不能登记上牌,但是由于部分市民已经购买和使用了此类车辆,并且在行驶中出现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和投诉,强烈要求治理。
关于此类车辆的治理工作,已通过《洛阳市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及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说明,详情可参考https://mp.weixin.qq.com/s/cbIUcwzXheHuH-FVaAqh6w。感谢您的关注。
网友7110 2022-04-12 10:55:33
非常赞同!正如视频中央视主持人劳春燕所说,电动三轮车能不能上路,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法律怎么规定,而不取决于开这辆车的人是什么身份。在法律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如果从事某项工作就可以开,不从事这项工作就不能开,那不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 焦点访谈最后用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结尾: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发展不可能齐步走;遇到暂时的不协调,谁也不应该只站在自己的角度上,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绝对禁止,行不通;毫不改进,也不对。我们都该顾大局、看全局,加强沟通和自省,努力在制度层面上寻求社会的最大共识和最优安排,最终通过法制完善来实现共同的目的和利益。 洛阳您还要独断专行吗?!
牛老爷 2022-04-07 16:59:02
完全赞同以上楼主的意见。国家领导人曾经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和高度关注民生的暖心理念。交通工具本是人和物运动的必用手段,而且是衣、食、住、行的四大民生之一,难道百姓用三四轮车出行不是民生问题?不是人权问题?工具性的三、四轮车运行中即使的确发生过多起安全事故 ,但它也是被人使用造成的。因此应该解决人的问题,而不应该 罚车出场。作为领导,应该有足够的深入本质的辩证思维,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运动结果都有其两面性,也就是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的两个方面,而且其中必有一个主要方面。合格的交通工具在合理运行中主要方面就是安全地运载人和物,出安全事故绝对不会是它的主要方面。更不应该的是:一朝被蛇咬,就十年怕井纯,把不会咬人的井纯当成咬人的蛇。何况3.21飞行事故造成了惨重的人、财损失。从大范围和古今历史看,它决不是孤例,难道因为有过如此事故就可以禁止所有飞机飞行,让所有航空公司停业吗?这里说的只是理念问题。至于市公安局已经主观制定的所列交通工具禁限行管理规定的条款中不公平和自相矛盾问题,以上网友已经提及,本人不在累诉。但希望相关领导能够认真反思“”规定“”中出现不公平和自相矛盾思想根源:认为人生二不应平等,而应分为三六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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