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市区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车禁限行:车错了,还是人错了?不能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2022年3月1日,洛阳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城市区实施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车禁限行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3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限行管理规定的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本人仔细研究了该通告的内容,之前也就征求意见稿向市公安局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目前看来,通告并未充分调研,认真研究,采纳广大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车车主的合理化建议,通告中依然充斥着不公平原则!
一、通告内容不合理之处
(1)禁限行区域划定有违公平原则。通告中划定了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仍然允许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通行。试问,为何要区别对待?究竟是车错了,还是人错了?为何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以外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可以继续通行?是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车主素质更低、更容易违法,还是他们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比别人的更影响交通或更容易出交通事故?
(2)通告中,“涉及民生类的邮政寄递,环卫保洁,燃气、生鲜配送等行业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需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外观标识,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核准备案后,暂不受禁限行限制”。试问,难道这些“涉及民生”的部门使用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就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当中?如果不是,为何要区别对待?难道普通老百姓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就不涉及民生,就不是民生吗?究竟是车错了,还是人错了?为何“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3)禁限行时间设定有不合情理之处。政府整治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目的是规范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但是,在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24小时禁止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通行,而在非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对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通行未提出任何禁行时间的要求,如此区别对待又是为何?难道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容易影响交通秩序和导致交通事故,而非禁限行路段和禁限行区域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就不会呢?
二、意见和建议
(1)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退出生产、销售的长效机制,明确禁止生产、销售退出市场的时间表。
(2)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给予存量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逐步淘汰的选择权;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主切身利益,协调解决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退出通行后的去向问题,采取作价收购、置换、以旧换新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主的损失。
(3)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允许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驾驶人持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照后上路行驶。
(4)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比照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管理办法,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专用牌照上牌登记工作。
(5)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在城市快速路、高架、立交、隧道等设置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禁限行区,允许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在慢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路行驶。
(6)加强慢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机动车停车占道违法行为整治和停车位设置管理,取缔非机动车道上阻碍通行、影响交通畅通的机动车停车位,还非机动车道“于民”,给予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权利。
(7)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违法违章处理力度,对无照驾驶、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列入黑名单,退出时间从2024年1月1日逆向推算,第一次违法,退出时间提前6个月至2023年6月30日;第二次违法,退出时间提前12个月至2022年12月31日;第三次违法,自违法之日起,永远禁止驾驶人驾驶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再行上路行驶。同时按照驾驶人及驾照管理办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8)建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社区警务力量,在社区组织协调和配合下,对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四轮车驾驶人尤其是老年人和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差的人,不定期开展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2-03-31 14: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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