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领导,您回复的内容让残疾人很失望,很痛心,希望您能去了解一下,新建的车子棚离我家有多远,看看我现在进出小区有多不方便!
本人为重度肢体残疾(二级残疾),不能自主行走.小区从交工至今进出大门没有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有多处台阶和坡道,现在只能上下班从大门几乎爬着上台阶进小区,(目前离我住宅比较近的门也处于封闭状态)我想问一句政府领导,如果遇到雨雪天我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现提出以下求助: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求物业在小区修建完善无障碍通道。
第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要求物业在小区设定残疾人助力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并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的残疾人专用充电桩。
残疾人是我国重点照顾群体,并是弱势群体,我从3月10日分别找了高新区相关部门,直到今天我得到了和中泰物业最初一样的答复,希望上级领导部门帮帮我这个残疾人,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蓝泊湾中泰物业违规行为,并予以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高新区 2022-03-28 10:12:29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了解,蓝泊湾小区及附属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于2013年工程竣工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小区原有规划设计的是人车分流,地下车库现有车位都是业主所买的私家车位。根据小区的原有设计,园区的道路是环形设计,道路净宽3.3米,拐弯处3.5米,小区道路用于日常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出入畅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及在原有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在小区内设定非机动充电三轮车停车位以及安装充电桩,根据《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小区各个单元门口设计的都有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如果行动不便社区会督促物业公司提供帮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瀛洲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28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