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政府对美迪雅公司企业改制,国有股权转让,不解决退休职工医保问题的答复不合法,不合规,也没有政策依据。应该解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
1、《社保法》规定:企业应该依法参保。
2、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3、依据(豫经贸企[2003]372号) 河南省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二十八)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4、依据新安县人民政府(新政文[2011]185号)文件《关于对卫陶厂破产财产处置意见的批复》:依法做好破产财产处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县改制工作文件精神,开展破产财产处置,处置收益全部用于安置职工。鉴于卫陶厂破产财产整体移交给美迪雅公司,美迪雅公司须全部接受原卫陶厂在册职工,全部实施安置。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6、依据《河南省高级法院(2021)豫民申1048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机关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监督、检查并强制征缴的职能。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其社会保险费,主张予以补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政府、新安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该解决美迪雅公司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新安县政府参照连政府规范性文件都不是的县长(2013)79号会议纪要,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关待遇。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合法。县长(2013)79号会议纪要也没有法律效力。
再者:1、卫陶厂是破产资产重组,不是关闭破产企业,卫陶厂和美迪雅公司改制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县长(2013)79号会议纪要)“其他关闭破产企业”的情形。2、改制办还打着安置职工的旗号,通过弄虚作假虚假汇报,骗取县政府于2012年至2016年四次给美迪雅公司拨款2619万元,用于支付应由改制后的美迪雅公司支付的职工养老金789.99万元,支付早已付清的职工集资款本息205.4万元。请县政府审计、调查2619万元拨款支付情况,依法依规解决美迪雅公司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2-03-10 17:35:3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医疗保障局调查反馈如下:经了解,1、您多次到法院、信访局、科工局、社保中心等部门反映解决个人退休职工医保问题,县领导也多次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判,于2021年7月诉讼法院经一审二审和申请河南省高院再审,终议2021豫民审10484号裁定书告知,均未支持其诉求。2、参照县长(2013)19号会议纪要,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正常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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