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关于兴水尚维权事
事件一:地下车库漏水问题:
文兴水尚二期地下车库墙体渗水自2020年3月开始约有一年时间之久,期间多次反映给兴尚物业,物业以“新来的不清楚”、“已经上报给领导”、“我们正在排除”等理由推脱一年时间始终没有进行维修,直至2021年7月漏水情况大面积爆发,新到任物业经理承诺解决,在2021年8月时物业经理先后以“目前在下雨没法进行排查和维修”、“我们人手不够还不能进行维修”、“漏水是因为河道水位上涨造成属于天灾”、“已经上报给领导”等等理由进行推辞,直至目前地下车库漏水已经造成墙体大面积脱落,裂缝,且储水面积较大,积水较深,没法行走。截止目前文兴物业又以此种问题归属置业和施工方负责,他们已经沟通上报为由始终没有进行维修,其实文兴水尚的物业和置业、售房部属于同一老板。发现大面积漏水后业主奔走周边小区,均没有发现此问题,关于河道水位上涨此理由明显搪塞业主,大面积的漏水且不知道水来自何方,以及墙体的掉皮脱落,已经让广大业主严重怀疑此房子的安全性,同小区一期楼房的地下车库并没有发现此等漏水情况,希望能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帮助广大业主解决此问题。
事件二:关于暖气直供问题:
文兴水尚二期洋房在2018年6月交房以来已经过去3年时间,在2020年10月通过广大业主的积极寻找、奔走,文兴水尚二期洋房由市政热力进行直供,今年又到了需要暖气的时候了,通过业主的奔走了解到,在2020年文兴同热力公司协调后只是进行先直供,待暖气供上以后文兴就单方面违约不再进行后续手续,造成进行热力没有办法进行接洽供暖一事,通过近几天的奔走,物业经理先后以“热力公司开出天价费用”“热力公司不接”“热力公司要求每家每户安装2800元的流量表需要业主自己花钱”“暖气移交后物业将撒手不管,一切问题由业主承担”“热力想接让他们派人来给物业说”等等理由来说明暖气要转供,但是通过同热力公司的沟通,业主了解到,热力先后三年对文兴二期暖气进行验收,文兴方面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去年是在压力过大的情况下,才进行了供暖,作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每家均按照规定上缴相关的初装费用且有凭证,热力明确答复文兴可以留下当时铺设暖气的费用,其余费用如数上缴,就可以完成暖气直供,但文兴物业经理对此说是热力要的费用天价太高。文兴物业经理还现场保证由他们转供温度会达到国家要求的18度,目前一期暖气属于文兴转供,通过业主也了解到白头温度可以达到18度或是文兴物业上门查看的时候会达到18度,夜里还需要开空调来取暖,而去年文兴二期直供每家的温度均在24度左右,这就是鲜明对比,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着力解决冬季供暖这件民生事件。
事件三:关于文兴物业私自上调物业费
自文兴楼盘开盘以来,一期卖的房屋大约是2016年以前,部门业主签订的是1.1元每平方的物业费,也有部分业主签订的是1.5元每平方的物业费,自2017年二期以来,在购买房屋时同售卖合同一块让业主签订的均是2元每平方的物业费,当时销售解释说我们是1.1元每平方的费用,这个只是一个协议不作数,多数业主均签订合同,自2021年大概5月开始,文兴物业就开始宣布要上调物业费,且没有进行任何的民调,没有进行业主同意,一纸通知就告诉业主要上调物业费,造成多数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但在2021年6月面临孩子上学时,售房部、文兴物业通知要求业主在开具上学通知书时要携带物业缴费凭证才能开局上学通知书,面临小孩上学,多数业主无奈上缴了此笔费用。然后物业通知广大业主已经有部分业主认可费用上调,让大家缴纳物业费。经业主了解到文兴二期的2元每平方的物业收费标准是在2021年1月通过审核的,现在文兴单方面说物业费只是不在有打折优惠,没有进行价格上调。对此业主不认可,文兴二期交房至今已经有3年之久,且不计算一期,文兴物业对于公共收入,已经需要共识的费用从没有进行公示,自国家《民法典》公布广告收益要均摊业主,文兴物业撤掉了所有的广告宣传只保留了文兴水尚售房部的广告宣传,就目前上调物业费,业主希望第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第二进行合理合法的民调;第三公示期间的所有费用开支明细;第四对物业进行财务审计;一切按照公平正规的程序合理合法走,文兴楼盘属于大楼盘,物业公司现在只是单方面收费,不干实事,业主苦不堪言。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1-10-18 17:24:02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地下车库漏水问题:已要求建设单位拟定地下车库维修方案,并公示于文兴水尚物业办公室,我局将跟踪、督促后期维修工作。 2、暖气直供问题:经相关部门协调,根据业主暖气直供的意向,热力公司正在积极配合文兴置业进行暖气直供相关接入工作(办理申请、资料提供、面积确认、费用核算、工程验收、改造),目前正在对接进行面积确认,待接入流程工作完善后,将按计划进行供暖工作。
宜阳县住建局
网友您好:
根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洛发改[2018]3号) 第三条第(一)项“非保障住房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的规定,该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属市场调节价,我局无强制干预权。您可查阅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服务合同中是否注明物业费收取标准;如物业服务单位高出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可以合同违约为由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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