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洛阳国祥物业公司在华山路电厂新村张贴了《关于小区车位服务费收缴的通知》,见附件。拟从3月1日开始向小区停车业主收取地面(非停车场)“规划车位”费用,即50元/月/辆或3元/次或过夜费10元/次。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了解,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有以下疑问请答疑:
1.“规划车位”是否经过审批?
2.如果“规划车位”已审批,收费是否合法?
3.如果是临时占道停车位,收费是否经过业主委员会委同意?
4.收费是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等,标准是否合理?
5.根据税法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是否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
6.如果物业可以收费,停车费以什么形式返还给业主?
物业可以收费吗?请有关部门解答并监督,谢谢。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1-04-07 10:35:4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房改房公共区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公共区域归国家所有。如网友您认为该收费价格标准不合理,可咨询物价部门。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涧西区住建局物业办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