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律师认为,小区内道路、绿化带等属于小区业主所共有的,在这个公共区域停车是否收费,决定权握在全体业主或小区业委会手里。收取的停车费到底如何使用也由全体业主决定。
而且法规明确规定物业费包括下列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为何洛阳市洛龙区物业办对物业公司收地上停车费给出的解释是依据洛阳市发改委出台的2018-3号文件,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停在公共区域的车辆进行收费是合规的。这不是与国家法律冲突吗?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基础上未经业主委托和同意就收取地上停车费不是重复收费吗?望相关部门给出合理答复,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21-02-18 15:22:19
网友你好:
根据《物权法》、《河南省物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物业收费办法,物业公司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与该场所的产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类问题。物业公司对其提供的停车服务有权收取费用。物业费不包含停车收费,不存在所谓重复收费。
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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