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11-30 16:03:06
尊敬的网友:您好!
非常感谢你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注,我们将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督促单位,需要调查取证时希望你能积极配合。必要时你也可以直接到中心归集执法科进行现场投诉。
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科:64819336
梵蒂冈 2020-11-26 11:03:12
具有强制性,单位不缴属违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这里所说的“合法权益”,就是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法权益。因此,为在职职工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条例》同时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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