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洛龙区书香苑的业主,2010年5月起,我通过原洛阳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刘某团购书香苑住房一套,并与2010年5月-2011年9月期间分次交款,这些款项全部是先打款至刘某个人账户,再凭银行交款信息到环保局宣教中心换取盖有“洛阳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公章的收据。由于开发商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直至2019年6月21日,我接到通知,到中迈公司补交因办理房产证而重新测绘的住房面积款,被中迈财务部门告知,我所购买的这套住房除本次的补交面积款之外,之前未交完房款,欠交房款1000元,无法办理房产证。听到这个消息,我很震惊,因为我已经在9年前足额缴纳完购房款,并拿到了中迈公司开具的正规发票,且缴过契税。经过中迈财务会计的解释,了解到具体情况是刘玉茹在收到购买方交来的房款后并未全部转交给房产开发商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在购买方不知晓的情况下,留置购房者的部分购房款。整个书香苑小区中经过刘某经手最终一共欠交房款约30万元以上。
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开具过购房发票,又经过9年这样漫长的时间,中迈现今才通知房屋购买方欠交房款,本来就是一件很令人惊讶的事情。
作为购买方与受害者,我有理由认为当时刘某与中迈公司达成了某种约定,中迈公司授权委托(二者有事实交易行为,应视同授权委托)刘某代售中迈书香苑小区的商品房并代收房款。我已经在2010年2011年期间分次且足额缴纳了房款给刘某,刘某最终未向中迈交付她所代售代收的全部房款,是中迈公司与刘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中迈公司无权向我(购买方)要求补足房款,更无权拒绝、拖延为我办理房产证。
请求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住建委、洛阳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中迈公司授权委托刘某代售代收书香苑房款的事实行为,二者的委托授权是合法的代理行为,我已经于2011年足额缴纳房款给中迈的委托人刘某,又于2019年6月21日向中迈财务部门补交了面积款,中迈无权以我未缴足房款为由,拒绝、拖延为我开具补交面积款的发票和拒绝、拖延为我办理房产证。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9-07-01 11:35:41
中迈公司到原洛阳市环保局财务核对后,同意配合发帖人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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