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是原洛阳卷烟厂职工,经原洛阳卷烟厂部分职工的推举,现代表他们向贵部门反映上世纪80、90年代进入洛阳卷烟厂工作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在上世纪80、90年代,我们以定员工身份进入原洛阳卷烟厂工作,在工作期间,虽然是定员工身份,但是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并无差别。1992年原洛阳卷烟厂与全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以定员工身份进入卷烟厂的职工也与烟厂签订了劳动合同。2004年,原洛阳卷烟厂与新郑卷烟厂、安阳卷烟厂重组合并为新烟集团,我们在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直接成为了新烟集团得职工,当时洛阳卷烟厂仅仅是告知我们全体职工更换工作证,但并未告知更多内容。同样的情况在2006年新烟集团并入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时再次发生,我们全体职工仅仅知道烟厂名称变更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卷烟厂,其他情况一无所知,我们仍然听从烟厂的安排尽职尽责的工作。在2016年我们这批职工陆续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我们的养老保险账户是在1999年2月由原洛阳卷烟厂在社保局开设,在1999年的时候根据厂里的通知补交了1995至1998年的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但是补缴的部分并没有交到社保局,同时,卷烟厂也没有社保局申报从入厂到1995年这段时间的视同缴费年限。现在导致我们这部分职工在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远低于其他职工。在2016年得知该情况后向高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与洛阳卷烟厂的劳动关系,随后又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才得知2004年洛阳卷烟厂合并到新烟集团的时候注销了法人资格,最终法院我们2004年之后与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卷烟厂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之前的事情并无做任何处理。在2016年得知该情况后向高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与洛阳卷烟厂的劳动关系,随后又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才得知2004年洛阳卷烟厂合并到新烟集团的时候注销了法人资格,最终法院我们2004年之后与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卷烟厂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之前的事情并无做任何处理。诉讼中又得知2007年贵委下发洛国资〔2007〕150号《洛阳市国资委关于成立洛烟资产管理中心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由洛烟资产管理中心依法管理、处置分离后的原洛阳卷烟厂的全部资产,妥善安置原洛阳卷烟厂职工。因此,我们特向洛烟资产管理中心寻求帮助,但该管理中心直接回复无能力解决,无奈只能向贵委寻求解决途径,希望贵委能够妥善解决职工的遗留问题。
回复部门:国资委 2019-01-28 11:17:41
尊敬的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国宏集团,国宏集团回复如下,“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集团”)收到该诉求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下属洛阳矿业集团进行调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是洛阳洛烟资产管理中心从未与原洛阳卷烟厂签订过资产移交协议并接收原洛阳卷烟厂任何资产。双方没有资产纽带和所属关系。二是洛阳洛烟资产管理中心2007年8月3日之前没有工商注册,作为法律主体的法人主体并不存在;同时洛阳洛烟资产管理中心与原洛阳卷烟厂职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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