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企业工作人员,经常办理企业营业手续。因工作调动企业负责人,需要到市民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办理负责人变更,9月初材料递交完成,告知两周后移除。两周后去办理变更,被告知异常未移除,经问询原因说负责批复领导休假(他休假我就要承担责任)。十一过后接到窗口电话需要上网公示许可手续。而后又被告知需要租赁合同(期间带有说不需要),好送去。又被告知需要亚威租赁合同,好送去,又被告知需要亚威房产证,好送去,又被告知第一次收取合同需要更改,我的天哪,能否一次性告知,再说了都收取快一个月了,怎么就又缺这么多手续,老百姓跑断腿何方,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更有意思的是我的异常是在2016年4月份被列入异常的,当时就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材料申请移除过,怎么就没有被移除,也就是说我一直处于异常状态,奇怪的是网上信息联系人已经变成我的了,想不通。
疑问1,我是怎么就工商局联系不上了,一旦经营企业与监管部门失去联系监管部门是否责令辖区工商所实地勘察了解原因,不要轻易就列入异常。
疑问2,政府一直提倡简化服务窗口,怎么就这么麻烦。
疑问3,服务部门是否自查自己的办事流程是否需要简化更新,别还停留在我“我妈是我妈”的不负责的公式时期。
姓名:魏孝玉
2018年10月15日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0-15 17:09:20
网友: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形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公众咨询时应当做到热情、耐心和“一次性告知”。在此,我们真诚地向您表示歉意。我们已对负责该业务工作人员提出严厉批评,要求其加强学习,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8号)第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我局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两次邮寄无人签收,视为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我局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感谢您对我部门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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