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诉 书
我叫孙海涛,家住洛阳市伊滨区,2018年1月22日我被牵涉进一起冤案中。2018年1月11日洛阳关林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1月22日交警支队事故七中队传唤我配合调查,说我肇事逃逸,1月23日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受七中队委托,受理我货车与封某摩托车有无接触痕迹鉴定,2月5日得出结论两车有接触。
从“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看到,本案基本案情陈述为“2018年1月11日14时16分许,孙海涛驾驶豫C6557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关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学府街东100米处时,遇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至该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孙海涛驾驶豫C6557P号轻型普通货车驶离现场。”事实并非如此。本人行驶路线如以上陈述没错,视频中能看到,但是并没有封某的红色摩托车。据本人回忆,我在行驶至关林路学府街路口至馨园门口之间的绿化带隔断处时,我右边有一辆偏黑或灰色的摩托车或电动车向右从该隔断处驶入非机动车道。我货车旁边并没有红色摩托车。我从该隔断口经过没错,但并没有封某红色摩托车与我同行并发生事故。
如下"照片一"为封利摩托车倒地事故现场照片
照片中,光线昏暗,且由西向东拖很长的影子,绿化带里非常昏暗,向东北边遮挡浓重的阴影。据七中队刘警官说,七中队为下午三点左右到的现场,三点左右拍的现场照片。1月11日当天为晴天,这会是下午三点左右的景像吗?这要么是黄昏要么是傍晚路灯光照下的景像。而且怪异的是,在看当天下午两点多钟监控录像中,车流量非常大,但该照片中几条车道上都没有看到有车辆通行。“照片一”图33中,摩托车后地面上有两米左右长的划痕,以图中左上角车行道分界线为参照线,该划痕为由后向前偏左方向,若我车右侧与该摩托车左侧发生刮蹭碰撞,只能造成摩托车向右或右前方向摔倒划行,怎么可能造成该摩托车摔倒后由后向前偏左方向划行。
再来看照片中该摩托车倒地位置。从照片中看出,封某摩托车倒地占右道三分之一。
从视频中看,本人驾驶的货车在当天14:16左右经过封某发生事故的地点,本人货车在进入该隔断口前由中间车道变向右车道(因为中间车道上车很多),我右边的黑灰色摩托车或电动车也向右从该隔断口驶入非机动车道。在过去该隔断口后我又变回中间车道(因为我要去宜阳拉货,需要直行,但发现只有右转箭头),在中间车道等红灯期间,有一辆黑灰色摩托车或电动车从关林路学府街路口非机动车道出来。之后能看到一辆三轮车在右道行驶。随后,有一辆白车从中间车道变向右道,白车之后有两辆出租车能看清是一直沿右道经过封利事故点向前行驶。之后有一辆白车和一辆红色四轮电动车与我驾驶货车在相似位置从中间车道变到右道向前行驶,经过封某事故点。这是14:16左右至14:18左右该路段右道车辆通行情况(因为本人只录了这么长的视频回家反复看)。封某事故据交警队记载为14:25左右报的警,也就是说在14:25之前,封某事故摩托车还未被拖走,仍躺在右道上。如果是我货车通过时事故发生,那么我之后右道上经过封某事故点行驶的几辆车是从该摩托车上碾压过去的吗?我从中间车道向右变道时,能看到打方向辐度很大,车身向右跨度很大,行进至该隔断处是完全在右道上通行,我货车那么宽,我是碾压过去的吗?在我通过该隔断口期间能看到封某的红色摩托车吗?哪点能证明。
七中队所定基本案情是不对的,并非事实。我货车和封某摩托车并未在该路段同行,根本没有发生接触的可能。鉴定两车相接触的前提就不存在。
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所做鉴定报告中,封某摩托车左后视镜壳体破碎缺失,左侧保险杠凹陷,如下"照片二"
鉴定报告中分析有其他车辆与封某摩托车左侧接触后,向右摔倒。从照片中看出,封某摩托车左后视镜破碎,并有大片车漆被刮掉,左保险杠明显凹陷。若与我车发生刮蹭,那么刮到我车什么地方了呢,鉴定报告中发现我货车上有与该车吻合的刮擦碰撞痕迹(除尘土外)吗?有两车相刮蹭的车漆痕迹吗?再来说尘土,该鉴定报告鉴定两车相接触依据为灰尘痕迹,鉴定报告原文“检验A车右侧车门及右前轮轮眉前端尘土减层,符合与柔性物体(人体)接触后形成”该说法严重扭曲事实。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做两车相接触鉴定,论无可论,证无可证,捏造了出了尘土,他们不确定一下从1月11日封某事故发生,到1月23日受理鉴定期间,我货车和封某衣物情况。这11天期间我货车不断拉货,洗了3次车,还会有什么样的尘土痕迹,能证明与封某衣物上尘土痕迹吻合,封某衣物上尘土从他出事倒地到医院再到哪里存放,他是像油漆一样以原状原貌附着于衣袖上的吗?再说就是人家拿衣服在地上呲一下简直太容易了,况且在比对两车相接触测量他衣服上尘土高度时用了一辆其他的车,如下“照片三”
该照片中摩托车或电动车上绑了一个黄色的挡被,封利事故摩托车是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没有挡被,同在事故停车场,也并未损毁,为什么用了一辆其他的车在比对?这是一辆什么车?
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在没有证据证明我货车和封某摩托车同行的前提下做两车相接触鉴定,没有鉴定到我货车上有与封某摩托车相吻合的车漆刮擦痕迹或碰撞痕迹,却捏造出尘土痕迹,还用了一辆其他的车在比对高度,并以此得出结论我货车与封某红色摩托车有接触,如此谬误不堪的逻辑,直奔封某方想要的结果。
从七中队所定的基本案情到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司法鉴定,不断地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指鹿为马。最为怪异的是,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报告,落款如下照片"照片四"(这是我在七中队拍的安徽中衡鉴定报告原件)
该鉴定报告落款日期为2月5日,而我被七中队电话通知去看鉴定报告是在2月5号上午9点03分,如下“照片五”
当3月14日,我们去七中队问刘警官时,刘警官非常笃定地说这份就是安徽中衡公司的签字盖章原件。那么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在2月5日当天下结论完成报告,签了字盖了公章,然后发到洛阳七中队,当天上午9点钟就通知我去看报告。他们是从哪里发过来的这签字盖章原件?是从安徽合肥吗?还是从什么地方分公司?整份鉴定报告中除以上落款外,还有一处提及地址及电话,如下“照片六”,仍是安徽合肥,并没有分公司地址电话公章之类的信息。即使从别的什么地方发过来,会能在9点钟就通知我去看鉴定报告?
当问及刘警官这些问题时,他的回答是:“解释不了”、“不知道”“不清楚”,还有之前问到安徽中衡的人有没有过来做鉴定,几号过来?从合肥过来?还是从什么地方过来?他的回答都是不知道,不清楚,让我们自己去问安徽中衡,说安徽中衡是自行去停车场做的鉴定,他们也完全不知情。这种种怪异只能说明,七中队和安徽中衡一方或两方共同伪造了这份鉴定报告!
封某事故发生在下午两点多的关林路,后面那么多车,没人看到事故发生过程吗?周围没车装行车记录仪吗?封某发生事故后并没有昏迷(据新区三院当时接诊封某的史大夫说),他不知道他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吗?这整起事故疑点重重,常理不通,歪曲事实,捏造证据。望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司法监督机关慎重调查,还我清白。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8-03-19 09:58:3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经了解该起事故正在按照事故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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