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7-11-17 17:08:24
网友您好: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洛政〔20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已对《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及认购程序》中户籍条件予以调整,其中:“经适房认购条件中:原“具有洛阳市市区居民户口,”现调整为“具有中心城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及高新区管委会、龙门园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居民户口”。诉求人在满足上述条件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1年;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无房户或购买过房改房(含集资房),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或个人;有商品房(含二手房)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家庭;
4、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3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