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于2月15日在西工区万众e家定购商品房一套,售楼部说合作贷款银行有工行,建行、浦发,本着对工商银行这种国有大行的充分信任,4月24日和家人一起到工商银行瀍河支行面签,提供了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相应资料,现场查询了个人征信没有任何问题。当场签完贷款合同后,银行让回去等开发商签完合同就能放款。经过不断催促,在6月底同开发商签完购房合同,7月份接到工商银行电话,说现在银行资金紧张,放不了款,但如果同意提高贷款利率到1.1倍的话,可以优先放款。我当时没有多想,想着银行是也相当于国家部门,说的话就代表政策,就回问要是不同意的话会怎样?会不会影响交房,银行那人答复说不同意的话,就得一直等,不会放款,可能会影响开发商按时交房。我听后,担心明年开发商会以银行没放款为由,不给我交房,就口头答复同意上调。我还问能不能只上调到基准利率,银行那人答复说不行,说现在都是上调到1.1倍(后经询问周边同期面签的人有的9.5折放贷了或基准利率就放贷了)。然后我就继续等,一直等到10月25日,银行联系售楼部置业顾问通知我,说需要重新面签,说收入证明格式变了要重新开,银行流水要重新打。于是,我在网上进行了查询,发现不少人有我同样的经历,但给银监局等部门投诉反馈后,都及时进行了答复并解决。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对各银行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依法妥善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中出现的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规范业务发展,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照以上规定,工商银行应该继续履行我4月24日已签订的贷款合同,而不应该要求我重新面签提高贷款利率。
请工商银行按章执行,规范业务,不得随意侵犯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工商银行 2017-10-31 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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