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3月经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组织,通过公开摇号的形式,向洛阳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其开发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州东路北侧的经济适用房开元小区(现东祥苑小区)18号楼住房一套,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了诚信金、首付款和公示费,共计80080元(捌万零捌拾元整),同时签订认购协议,并约定剩余房款的交纳方式为按揭付款。后由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进行了洛阳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公示,完全符合洛阳市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
该小区已于2013年5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到2017年9月为止,我购买的开元小区(现东祥苑小区)18号楼共36户,已经至少29户有入住,即具备了交房的实际条件。洛阳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要求我必须在开发商不给我提供任何房屋产权凭证,不签订售房合同,仅给我一张加盖开发商公司财务章的收据的的情况下,现金交付全额房款才予交房。洛阳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单方面毁约的行为,违背了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造成我一家在所购房屋已经具备实际交付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仍无容身之所,眼看自己购买的房子闲置而额外花钱在外租房居住,遭受额外的财产损失,使得本就贫困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都是政府的组织、管理之下的行为。我们这些开元小区(现东祥苑小区)的业主正是出于对的信任,才会在开发商没有完善手续的情况下交钱买房。现在开发商有实际交房条件却强词夺理,不肯交房,五六年来,主管部门却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听之任之。难道真得等到酿成有恶劣影响的后果或求助媒体、舆论才肯管吗?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7-09-21 17:28:49
网友您好:
根据诉求人反映的问题,我局已通知“开元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与诉求人取得联系,尽早达成房屋交付意向。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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