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谢高新区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及消防支队全体人员对绿洲花园小区消防工作的重视,目前小区南北消防通道在整改中,表示感谢!!!
另外请高新区大队防火监督人员进行查证:“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经对《高规》GB 50045-95认真研读,其中无消防救援场地的相关要求,仅有消防车道和回车场相关要求,消防支队回复说:绿洲花园小区11号楼北侧场地符合该版规范的要求,找不到相关条款支撑,而且规范已废止。
不可否认,原设计11号楼建筑设计是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设计要求的7.2.2中的第2条和第4条:“第2条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均不应小于20m和10m”和“第4条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目前11号楼高度为49.6米,应满足“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与“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原设计也仅仅符合10m(救援场地宽度)+5m(场地与外墙距离),但是目前物业公司在靠小区围墙规划了41号-48号车位,占据了消防救援场地,造成:(救援场地宽度)+(场地与外墙距离)=9.8m的距离,如何满足10m(救援场地宽度)+5m(场地与外墙距离)=15m的要求?难道不是违规吗?也就是说目前物业公司设置的41-48号车位占据了11号楼消防救援场地的宽度。
11号楼的全体业主诉求没有别的,仅仅是为11号楼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着想,及时取消11号楼北侧41号-48号违规车位,还11号楼一个安全放心的生活环境(即使有危险也有足够的的救援条件进行施救),期望通过公安消防执法部门为民做主,请再次进入小区进行实地测量,对照现行规范来执行,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物业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进行公示。
可能上次的诉求没说的太明白,是我个人的原因,这次应该是说明白了,对消防支队工作上造成不便在此表示道歉,但不能误导了大家对消防知识的了解,所以在此再次投诉。
回复部门:消防救援支队 2017-01-22 08:13:05
亲爱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消防安全的关心和关注!
接到您的投诉后,洛阳市消防支队立即责成辖区大队高新区大队防火监督人员赴现场进行了实地察看。经查,绿洲花园小区,原名周山新城,该小区11号楼于2013年6月通过消防设计备案,设计依据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绿洲花园小区11号楼北侧场地符合该版规范的要求。
如您发现身边存在火灾隐患,请拨打96119进行举报和投诉。再次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洛阳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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