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1989年前后分别入职我们现在所在的单位,因为我们当时的临时工身份,单位一直未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们开户缴纳相关社保费。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单位虽然给我们落实了相关政策,但对于我们之前20年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却以“无法补缴”为由而予以拒缴。我们为此经过多方咨询后得知: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5项在内的社保费。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且不受诉讼时限的要求。换言之,《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的社保费无论被拖多久,用人单位都应当予以补缴。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保费,均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依法查处,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者的社保费或支付每月相当于劳动者本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上内容不知是否符合社保相关规定?如果符合,请问我们应该向社会保障局的哪个部门主张我们的权利?都有哪些具体的程序和步骤?另外,如果我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我们社保经济补偿金,那么社保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又是多少?……单位目前正在“改制”,我们很希望能早日得到比较确切而详尽的答复。致谢!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1-05 14:59:4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该先去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带上相关材料再到社保局办理社保业务。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