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新安县 2014-03-10 15:00:35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县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单位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如下:该问题房管局已与开发商多次联系,督促其尽快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根据建设部2008年7月1日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申请,不启动办证程序,开发商或业主不到住建局办理,住建局不得强制为其办理房产证。 关于前期维修基金缴纳问题,开发商需提供开发企业资质、土地使用证(建设时该项目有国土局出具的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平面图、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目前110联动办已督促相关部门与开发商协商,由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建议业主走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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