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售楼部”隶属于“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在无预售证情况下违规售房,并私自将阳台封闭,按套内面积算,以此增加出售面积,置协议于不顾。
我和多名受骗人员多次与其公司售楼部人员协商,但其总是推诿。因此,恳请政府能替我们主持公道!在此,万分感谢!
另附维权群里的别人整理的材料:
您好:
现向您反映情况如下:
小区名称:隆安东方明珠
小区位置:洛阳伊滨区中央商务区东侧开拓大道与新源路交汇处
开发商:洛阳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键问题点:1、当前面积与购房协议面积变动过大
2、找黑社会人士殴打业主。
2013年11月份开始,购房者陆续接到隆安东方明珠售楼部打来电话,通知房子面积变更,需要到售楼部补缴增加面积费用后,才可办理预售合同(有录音为证)。面积由原来的小套94.56平方变更为102.5左右,大套由原来的136.42平方变更为142.41平方。因业主们前期购房时是看中当时的面积和总价才考虑购买房屋的。如果当时就公布出如今的图测面积大家可能都会进一步考虑是否购买此房,及购买是否合适的问题。
从最初购房时的面积到现在出现的图测面积,出现如此大的误差,致使所有业主无法接受。现将隆安东方明珠存在的主要问题点罗列如下:
1、开发商出现批小建大的问题。从开发商发布的前期房屋面积看,那个数据应该就是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指定的房屋规划建筑面积。如果说室内面积真实建大了,就是开发商批小建大,违反规划局规定,自行建造出不合格房屋。可要求开发商出具经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处问题。
2、广告欺诈转为商业欺诈。从隆安售楼部模型,到宣传页,再到购房协议,再到网络上隆安发布的所有信息都显示并可证明隆安前期的房屋面积为94.56和136.42,如今与图测面积出现如此大的误差。说明隆安明显存在从广告欺诈到商业欺诈的过度违法行为。
3、违背承诺,欺骗购房者。业主购房时,明明白白告诉业主阳台面积算一半,送一半。现私自封掉阳台,面积全算。又一次欺骗购房者。
4、偷工减料,欺骗购房者,违背承诺。前期的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告诉外墙采用欧式高档外墙工艺砖,现做成的外墙为涂料涂装。有前期的宣传页为证。隆安东方明珠再一次在销售房屋时欺骗消费者,在建造房屋时偷工减料。
5、五证不全。没有取得预售证就开始售房,签协议,收首付款,欺骗外行的老百姓。
6、增大公摊面积。销售时宣传和承诺公摊面积为百分之17,现肆意增加为百分之十九点多。
7、预定交房日期违约。承诺业主最晚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有购房协议为证。现又告知约2014年6月份左右交房。
8、违约后拒不退房。开发商在违反以上约定后,业主要求退房,拒不退房。
维权经过:
鉴于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行为,隆安东方明珠几十户购房者于2013年11月24日到隆安东方明珠售楼部进行理论和寻找答复。上午在得到工程部劳经理给出的:“下周末之前给答复和解决办法”之后,各自离去。一周后,得到售房部电话通知业主:“隆安公司的做法合理合规,面积增大是好事”的答复。愤怒的业主们再次于2013年12月01日来到隆安东方明珠售楼部,接待的是售楼部吕经理。做出的解释依然是他们没有错,增加面积对业主们是好事的答复。业主们在要求合理解释和解决问题无望后,要求退房。售楼部经理给出没有权利退房,会向上级反映的搪塞之语。
于是,几十号业主们于2013年12月8日上午再次来到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售楼部,这次出于愤怒和维权。业主们无奈终于带上了横幅。从上午到下午,售楼部王晓红经理,先是无理取闹的和业主们“理论”说:没有八台打轿抬着业主来买房,谁让你们来买我们隆安的房子!后带领售楼部保安三次抢夺业主手中横幅。未果后,于下午5点钟左右叫来黑社会人士30多人直接抢夺业主手里的横幅。夺走横幅之后竟在光天化日下直接出手殴打在场业主!在很快打散在场业主后,几十人追打某业主,某业主倒地,一群人继续围殴,在其余业主赶去阻止后,停止殴打。业主报警。黑社会人士在王晓红经理的安排下很快坐车逃走。至此过程中,因业主们大都为女士和年纪稍大的男士,一直没有还手。最终某业主重伤被李村镇120救护车接走,多名业主轻伤(此过程有录像和照片为证)!
和平社会,公道自在人心,望父母官为民做主,公平处理此事!惩办凶手,并要求开发商公开对维权业主道歉,还几百户业主以公道!
洛阳隆安东方明珠全体业主呈上并向您致以万分感谢!
回复部门: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03-18 15:38:59
网友您好:
经了解,隆安房地产公司认为:在开发建设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住宅小区之初,单个户型面积初步定为136.42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有关测绘部门预测面积为142.21平方米,二者相差5.68平方米。当初考虑到测绘部门预测的面积可能与初步设定面积有出入,因此在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在协议上明确约定“房屋面积最终以相关职能部门实测为准”,此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买受人在签订协议时也对此条款无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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