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4-02-13 16:59:41
网友:您好!
经查,诉求人购买的是普照湖滨苑的房屋。截至目前普照湖滨苑1-12号楼由普照公司开发,已办理了房屋登记;13-15号楼是邮政局的家属楼是由邮政局单独开发的,房屋登记材料未送达我局,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公司必须持相关建设资料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开发公司和购房人依据签订的购房合同共同来我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把房产转移到购房人名下。(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权利人申请并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建设用地使用证明;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7、其他必要材料。)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是依申请而发生登记行为。因此,需开发公司主动申请登记方可办理,办理房产证的快慢关键在开发公司的办理速度。如开发公司不申请,不履行其义务,购房人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开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诉求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无法告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