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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阳东方医院拖欠职工遗属抚恤金

    我父亲是袁东方医院的一名职工,五月份因病去世。院方当时说让我拿来父亲的死亡证明以及火化证明可以领取到一笔抚恤金以及丧葬费。七月份医院改制,院方说还能领取一笔身份置换金,结果一直拖到九月份,医院一直以医院刚刚改制,具体钱怎么发放没有商量好为由拒不支付。无奈当时有急事要去外地,只好暂时放下此事。此时已经过去了四个月。十一月中旬事情处理完回到洛阳,找到医院,医院再次以商讨未果拒绝支付。多次讨要未果后,在医院闹了一次,医院终于承诺解决。本月九号,再次去找医院,医院说抚恤金商讨结果是找社会保障局索要,辗转新区涧西两个社保局,得到答复均是在职病故的是由原单位发放抚恤金。回去找医院,医院不认账,声称按国家法律办事,既然社保局不管那他们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决定先把身份置换金讨要回来,医院给的答复更是可笑,说要我证明我是我爸的儿子才能给我。我说户口本可以证明不能,医院答复,必须要去公证处公证,有法律效益才行。我实在觉得这是为难人,我活这么大了,连是自己父亲的儿子这事儿还要让别人证明? 一怒之下今天找到医院,说再不支付这些钱我就要起诉,并且公布媒体。谁知院方竟说这是我的权力,要告随便告。

    游客 2013-12-20 评论0 浏览1902 编号 2013122023252490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2-23 11:43:11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根据豫人社养老 〔2013〕 44号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因还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出台,现还未实施。用人单位可先行垫付,等实施细则出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感谢您对社保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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