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叫史德雷,在此想向您反映一个问题:我是在2011年4月18日应聘在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洛南营业部工作至2013年3月,期间中国电信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1年11月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才知道是和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电信公司和河南鹏劳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导致我社会保险少缴7个月,在电信公司工作2年时间,期间每周休息一天,每逢节假日都是加班,从未发过加班工资,直至2013年3月因份多次向电信负责人多次反映加班工资问题,电信公司负责人居然说电信就是这样,没有加班工资,你不想干可以不干,在2013年5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2013年6月8日仲裁开庭受理,被电信公司律师告知我无缘无故矿工被辞退(本人合同为2013年4月到期),我要求电信和鹏劳赔付期间未签订合同一年多时间的社会保险、双倍工资以及期间周末节假日加班工资,洛阳电信居然不承认我是2011年4月到其公司工作的,我要求电信拿出当时我进入其工资工作填写的入司登记表,洛阳电信公司居然说我们公司没有,从来不填这表,本人表示很无奈(试问下哪个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填写入司登记表?),在开庭期间,洛阳电信公司还提交一份月鹏劳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时间居然是2013年1月,我是2011年到电信公司上班,在2011年11月与鹏劳签订的合同,洛阳电信却拿出2013年1月与鹏劳的合同来约束我(这明摆着欺负我们老百姓),电信公司还伪造打卡记录,我表示很无奈,我只不过申请拿回我应得的,没有想到洛阳电信和鹏劳居然伪造这么多的证据!但是我们老百姓的利益真的希望政府关注下。希望大家为我做主。让洛阳电信和郑州鹏劳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今早还我们公道!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08-12 17:39:41
网友你好:
你们四人与洛阳电信、鹏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委已于上周五将裁决书送达给你们并对案件裁决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关于你们认为你们和鹏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与电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庭审中你们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对你们的主张加以证明,所以仲裁委未采纳你们的意见。你们四人若对裁决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自领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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