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水务集团 2013-05-30 09:51:08
客户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查,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在展板制作时误将旧版本的《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制公示,我们在展出后也发现该问题,已于5月30日重新印制现行版本予以更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现行《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在用总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水表检定周期见附表一)。
用户对总表准确度持有异议的,可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按总表口径大小预交检定费用。检定误差在正负3%以内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正负3%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差额退补当月水费。”
感谢您对供水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因工作失误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今后我们也将加强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