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2-10-18 15:20:24
网友:您好!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二、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并且缴纳契税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的一年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能提供界定卡,按照界定卡发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暂时不能提供界定卡,按照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从2012年11月1日起,不论商品房和经济房,统一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
四、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已按照合同签订日期缴纳契税及滞纳金,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办理经济适用房界定卡且按照界定卡日期申报缴纳契税,前期按照合同日期多缴纳税款滞纳金可以退还。
网友可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契税窗口咨询,电话63917878或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政策咨询。
感谢网友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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