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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多交的房屋契税滞纳金怎么办?

    我在2011在中电阳光新城经济适用房买的1期的房子,合同是2011年3月份签的,2011年6月份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2011年8月份签的面积补充协议,2012年9月去交的契税,地税局收滞纳金100多元,今天接到开发商短信让去领房屋界定卡,说是拿房屋界定卡去交契税,并且现在叫不用交滞纳金,我们1期的业主大部分都是在前一段才交的契税,多少交滞纳金,多的有400多元的,找他们经理要说法,说:我们已经交过滞纳金的要不自己去地税局商量退款吗,要不自认倒霉,我们交的早的还收滞纳金,反而交的晚的现在拿着房屋界定卡去交契税的不收滞纳金!

    期盼政府能给个说法!

    游客 2012-10-17 评论0 浏览9032 编号 20121017133635553 [税务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2-10-18 15:20:24

网友:您好!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二、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并且缴纳契税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的一年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能提供界定卡,按照界定卡发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暂时不能提供界定卡,按照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从2012年11月1日起,不论商品房和经济房,统一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
四、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已按照合同签订日期缴纳契税及滞纳金,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办理经济适用房界定卡且按照界定卡日期申报缴纳契税,前期按照合同日期多缴纳税款滞纳金可以退还。
网友可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契税窗口咨询,电话63917878或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政策咨询。
感谢网友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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