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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蓬莱物业未经业主许可擅自在公共场地、道路建停车位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小区是经济适用房,小区还没有业主委员会,所有侵犯业主合法利益的做法,都要经过业主的同意,才能落实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在购买房产后,就依法拥有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停车位显然归属于业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道路停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自然其使用权也归业主。 根据新的物权法,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所以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为业主所支付的房价款里包括公摊部分,也就是说小区地上部分也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存在要支付租金的问题,而实际上业主每月已经交了一定的物管费,而物管费就是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整体的一种管理和维护行为,自然也包括了车辆的管理如果还要单独收取停车位费,是一种重复收费。蓬莱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家园,不是物业公司的“家”,不让我们业主进入小区是不是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购房合同第十六条:对物业的约定。物业公司就违反了购房合同的规定。

    房产管理局答复: 经调查,涧西区蓬莱小区是由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该小区属于经济适用房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建设时没有考虑多设置一些机动车停车位,随着小区机动车不断增多,造成小区内停车秩序混乱,车辆停放在绿化带、占用消防通道等现象比较多,车辆被划伤、扎胎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业主间、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今年初,小区9号楼1单元一户业主家中发生火灾,由于小区停车很乱,影响到了消防通道,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此,辖区派出所也多次给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加强小区停车管理,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口头征询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于2012年3月开始在小区内的部分空地上规划了停车位,并添置了车位锁、门禁等设施设备,要求业主为机动车办理电子卡后刷卡进入小区。


      根据市发改委、房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第十七条规定,“利用小区共用场地和道路停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根据具体的设施服务条件,可按道路停车不超过50元/辆•月,共用场地停车不超过80元/辆•月收取车位使用维护费,此项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停车车位的维护和维修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和使用。”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业主收取车位使用维护费,也得到了大部分有车或无车业主的支持和理解。


    涧西区物业办已告知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车位使用维护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外,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车位的维护维修以及道路的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求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对小区广大业主就小区停车问题采取书面形式征询意见,否则将按相关政策予以处理。

    由于蓬莱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小区道路建立停车位收取停车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不能侵犯任何一个业主的合法利益,“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业主收取车位使用维护费,也得到了大部分有车或无车业主的支持和理解。”的说法虚假的骗人的, 物业向业主收取的使用权属于业主的停车位使用费用是严重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不让业主进入自己的家,只会带来严重的问题,请问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是否违法侵权,希望政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百姓办事,处理不当,将会小区管理更加混乱,只会破坏创造和谐的社区的氛围。

    游客 2012-04-09 评论2 浏览8183 编号 20120409162224620 [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2-04-18 08:42:22

1、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位进行规划,要求业主将机动车辆按序停放,是一种对小区公共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的行为。物业公司本身没有占用小区公共场地,也没有将公共场地承包给他人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而是仍用于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辆,因此公共场地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使用权也仍归业主共同所有,并不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对车辆收取的是“车位使用维护费”, “主要用于停车车位的维护和维修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收费项目和收益用途都非常明确,与物业服务费是两个概念,因此物业公司不属于重复收费,也不属于利用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活动。
    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私有化不断增多和住宅区规划设计落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群众对住宅区“停车难、行车难”的反映也日益强烈。同时,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如消防、公安等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也相应更加严格,住宅区一旦发生火灾或有危重病人需要抢救,而消防车或救护车无法进入小区,造成群众生民财产损失后首先是追究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性企业不具备执法资格,对于机动车乱停乱放及占用消防通道、占用绿地等行为无法进行阻止,因此只能通过规划停车位并加强管理,杜绝外来车辆占用小区车位并尽量保障小区内道路畅通。
    4、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的关键在于小区内业主原来都是免费停车,而现在物业公司是否能收费以及所得收益用于何处。目前解决此问题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物业公司不收费,因车辆造成小区公共场地、道路的损坏由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二是物业公司可以收费,小区内公共场地、道路的维修费用从所得收益中支出。涧西区物业办要求物业公司在征得广大业主意见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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