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彭宇案
2008年11月29日下午5点左右,我弟弟骑一辆摩托车带我到古城乡办事。在古城乡后河村略作停留,因商量一件事情,突然看到一个人倒在地上。我就赶忙去扶,当时我弟弟劝我不要多管闲事,但是出于好心,我当时没想那么多就把他扶起,当时问他怎么样,他说:“腿疼,要我送他到医院。”我就把他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他腿部骨折,而且患有小儿麻痹,属于残疾人,而且当时他要求我给他垫付医药费,没想到后来引出一场官司。
白书谈拿到法院传票后,当时愣在那里,没想到救死扶伤做好事,居然被告上法庭,我是一个农民家庭,我这是招谁惹谁了,我想问一下:他们还有没有公德心?有没有良心?
老农因扶起倒地一残疾人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古城乡人民法院庭长王跃梁)判决老农赔偿他人各项费用1.7万余元。白书谈拿到判决后,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媒体反映,认为自己是“操好心反遭讹诈”一审判决有失公允。2011年2月17日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318庭)二审开庭。请求各地媒体,报社来关注,查出事情真相,换老农一个清白。
一、2010年12月7日取判决书时,庭长王跃梁问我:“能不能不上诉”,我说:“不能,我太冤了。”
二、当时也不让我的证人出庭作证。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洛龙古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李锁正,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后河村1组56号。
被告:白书谈,男,195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高新区辛店白营1组73号。
原告声称:2008年11月29日下午,我沿洛宜路由东向西行走,被被告驾驶一辆小型农用手扶拖拉机撞到,被告将我送到白村洛阳古城骨伤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直到2009年8月20日才到医院拆除手术用的外固定架。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其他费用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530元、误工费用7150元、护理费582.5元、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交通费150、残疾赔偿金9613.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0元、轮椅拐杖费6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及照相费750元,以上合计3289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本案肇事方不是我,我从未驾驶过拖拉机,也没有拖拉机,我不应当是被告。2、我当时一片好心,当拖拉机驾驶员将原告撞到后,遂将其送到医院。综上所述,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审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古城乡人民法院庭长王跃梁)判决老农赔偿他人各项费用1.7万余元。
一、“南京、郑州、重庆彭宇案”不断,公德沦丧是否还要做好事?
二、不当的判决,酿成法律与公德对立
三、公德与正义,法律该弘扬还是丢弃
四、南京彭宇案,变病毒复制迅速漫延
“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之后,网民们断言:社会公德进一步沦丧,以后非但见死不救,而且遇老年人躲着走,世风日下;更可怕是,民众对国家法律丧失了信心。
被告:白书谈 电话:15896514768
请求各地新闻媒体,报社来关注,查出事情真相,换老农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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