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投诉] 开发商耍牛、仲裁员知法违法,我们该怎么办

    开发商耍牛、仲裁员知法违法,我们该怎么办

    清廉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义律师帮帮老百姓吧

    我们是洛阳市开拓龙腾苑小区的业主,2007年8月31日我们交纳了购房款、同时按60元/平米交纳了暖气初装费,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规定2008年7月31日交房发钥匙,然而,2007年5月20日开发商突然张贴出来所谓的“公告”声称:由于中途更换气源厂暖气管道加长、暖气初装费实际费用增加(其实,那是不可能的。洛阳市统一规定:从气源厂至住宅小区热交换站按38元/平米交暖气初装费,从热交换站到各户的费用按市场价格另计),因此,购房户要按30元/平米增补暖气初装费,否则,不发钥匙。看到所谓的“公告”我们非常气愤,开始艰难的维权,后经洛阳市瀍河区信访局调解一些租房户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购房户作为暖气初装费追加款的托管金暂存于信访局,开发商先把钥匙发给我们,等我们有了住的地方再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最后,我们无奈选择了申请仲裁(购房合同上开发商的霸王条款规定,申请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法律途径)。

    起初,我们认为只要我们有理就一定能胜诉,但和我们这天真的想法相反,洛阳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刘建伟律师(他应该是一个很懂法律的人),在明知我们有理,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却迟迟不愿依法下裁定书。

    第一户申请仲裁的业主在刘建伟仲裁员和开发商的欺哄之下,和解撤诉,开发商给他1700元的补偿款,他给开发商打个白条,仲裁费没退1分钱、他也没领取仲裁委依法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第二户请仲裁的业主又在在刘建伟仲裁员、开发商,及业主他自己的“反水倒戈”律师郑德胜等人的欺哄之下,和解撤诉,开发商给他1100元的补偿款,他给开发商打个白条,仲裁费没退1分钱、他给仲裁委签了个不明不白的撤诉书;第三户请仲裁的业主吸取前两户的经验教训强烈要求:即使和解,也得下个清清楚楚的和解书或裁决书。结果,现在第三户的案子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半个多月了(09年10月19日受理、11月9日组庭、10年1月25日为下裁定书的最后法定期限),刘建伟仲裁员还在寻找各种借口,故意拖延,迟迟不愿或不敢下这份裁决书。

    为什么会这样呢?关键在于,按照我们当初在信访局主持下、与开发商达成的协议,只要仲裁委下一份裁决书,那么整个龙腾苑小区的69户业主就可以比照这一份裁决书的内容到信访局领回当初暂存于信访局的暖气初装费托管金,甚至整个开拓龙腾苑小区的480户业主都有了不交这笔“暖气初装费追加款”的法律依据。这样,就触及了开发商的私利,所以,下裁决书是开发商最害怕、最不愿意的。现在,仲裁员——刘建伟律师在超过法律裁决期限半个多月后还迟迟不想或不敢下裁决,到底是占在法律公正的一边,还是占在开发商私利的一边,不得不让人怀疑。

    作为一个精通法律的专业律师,很明白在仲裁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裁决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但他目前的做法却屡次迎合开发商要求。这让人很难相信,负责这个案件的仲裁员——刘建伟律师——没有接受开发商的贿赂或好处,否则,他为什么如此为开发商卖命,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冒着逾期办案知法违法的危险,迟迟不下裁决呢?按现在普通人的想法,这里边肯定有猫腻,而且猫腻还不会小!因为,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曾对开拓龙腾苑加收暖气初装费事件曝过光,刘律师竟然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正所谓无利不起早吧。然而,我们这些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虽然明明觉得仲裁员刘建伟律师在知法违法,故意枉法“帮助”开发商,却没有直接有效的办法惩治他,谁能伸张正义、帮帮我们呢?清廉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义律师,快来帮帮我们这些无钱无势的小老百姓吧!


    附:第三户业主仲裁申请书(下页)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

    地 址:洛阳市瀍河区北盟路8号龙腾苑小区7#—4—101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性别: 年龄: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性别: 年龄:

    职务: 电话:

    被申请人:洛阳市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洛阳市涧西区太原南路住房委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 涵 职务: 电话:64921839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于2008年5月20日单方面张贴的增收暖气初装费的所谓公告无效,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回暂存于瀍河区信访局的2042元暖气初装费托管金。

    2.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 2007年8月31日,申请人把购房款和煤、暖气初装费三笔款项一并交付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开具了相关。其中的暖气初装费收据足以明确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关于暖气初装费价格的合同关系,价款是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的,且这一合同关系说明每平方米60元的暖气初装费价格是当时双方约定并被双方共同接受的。

    2、被申请人在所谓的公告中狡辩称,他是为供热单位代收的暖气初装费,企图将自己的过错转移到第三方,这是毫无道理的。

    首先,收据上面只有被申请人的财务专用章,并没有供热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事后,被申请人也没有带领申请人凭收据到供热单位换取正规发票。这一事实彻底揭穿了被申请人所谓的“代收”谎言,证明了申请人只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暖气初装费的合同关系。

    其次,把被申请人给其购房户们开具的购房时必付的购房款与暖气初装费票据进行对比,可见一斑。被申请人开具的购房款发票有两种:一种是分期付款的,发票上均有“首付”一词;另一种是一次性付款的,发票上则没有“首付”或“多退少补”等字样。而暖气初装费收据上也没有注明“首付”或“多退少补”等字样。通过这一比较,再糊涂的人也能明白,暖气初装费属于一次性付清的款项。

    3、公告应该是具有公信力的政府部门或社团组织对其所辖的公民或法人发布的。而被申请人只是一个企业单位,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与作为买方的申请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被申请人无权向申请人发布公告。

    4、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是平等的商品买卖关系,在没有和申请人协商、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单方面张贴所谓公告的方式,要求申请人补交暖气初装费的做法,在客观上明显是以强凌弱,企图凌驾于申请人之上,是一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商业行为。

    5、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在供热单位和价款已确定的情况下,连一声招呼都不向申请人打,就单方面私自决定更换供热单位并增收暖气初装费的做法,实属单方面违约,与法无据,与情无理,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再为此张贴公告更是可笑之极!

    6、被申请人在楼盘宣传销售、签订购房意向书、收取购房款和煤暖初装费,及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再向申请人承诺,开拓龙腾苑小区取暖接的是铁路分局供热中心的暖气。因申请人长期在铁路单位工作和生活,深知铁路分局供热中心的暖气供热效果远比市热力公司的好,且收取的暖气费还低,再加上申请人身体较弱,冬天特别怕冷,希望用上供热效果好的暖气。所以,申请人在对被申请人“能用上物美价廉的铁路分局供热中心的暖气”这一承诺信以为真后,才决定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开拓龙腾苑小区的房子,而放弃购买与被申请人同时在建的、却不接铁路分局供热中心暖气的鑫鑫花园小区的房子。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兑现其卖房时的承诺,没有接上铁路分局供热中心的暖气,反而接上了供热效果不好、收费又高的市热力公司的暖气。现在,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当时被申请人为了将房子顺利卖出,对申请人进行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涉嫌欺诈。话句话说,如果被申请人当时没有说谎,那么,现在接不上铁路分局供热中心暖气的原因只能是被申请人自己员工的无能和失职造成的,责任也应完全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申请人在这件事上没有任何过错,不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就不错了,竟然还要替被申请人承担损失,真是天下奇冤!被申请人没有兑现承诺,给申请人接不上铁路分局供热中心的暖气,理应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7、被申请人单方面更换供热单位,使供暖管道加长,热力损耗加大,去年冬天,热力公司要求小区业主们公同承担管道加长造成的热力损耗,否则不给供暖。正是因此,申请人没能用上暖气,致使申请人几乎每个月都发烧打点滴,甚至严重时哮喘病发作,受尽了病痛的折磨。而且,根据联合家庭的赡养协议,2008年9月到2009年8月轮到申请人把老人接回家赡养,但由于冬天没暖气担心冻坏老人,冬季来临时只好把老人送回她自己的住处,于是,申请人在几十年的老邻居中间又背上了“不孝”的骂名,内心倍受折磨、苦不堪言。同样道理,申请人今年冬天能否用上暖气还是个未知数。如果申请人迟迟用不上暖气,那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装上的暖气片岂不成了摆设,所花的暖气初装费岂不打了水漂。退一步说,即使能用上暖气,在今后的69年里,申请人每年都必须向市热力公司额外支付热力损耗费,69年的热力损耗费将是一个相当大的数目。造成目前这种状况,责任完全在被申请人,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今后69年额外支付热力损耗费。

    上事实说明,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问题全部是由被申请人造成的,所以,仲裁费用全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 致

    洛 阳 市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人:

    (印 章)

    2009年10月12日

    游客 2010-02-18 评论2 浏览4154 编号 20100218235024158 [法制办]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法制办 2010-04-09 12:28:08

属于龙腾小区事件,已回复

如果您对此回复不满意! 点击追问

网友满意度调查: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