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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宜阳碧桂园悦景小区物业违规收取小区停车费用

    小区原本的绿化用地被擅自改建成了地上停车位(所有权归业主共有),然后物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里面的无效条款对小区业主进行违规停车收费用。

    物业公司依据其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设置道闸系统对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地上停车位进行收费管理,并抽取30%收益,并对未缴纳相应费用的业主车辆采取拦截挡杆的措施,同时,未经业主表决同意就将五期绿化用地改为地上停车位进行收费管理,该收费及以上行为涉嫌违法,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此违法收费行为,并修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里面相关违法条款与业主重新签订。

    投诉理由如下:

    1.《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关于对小区业主共有停车位收费管理的条款因违反民法典中第278条的关于业主共同决定权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合同条款。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法合同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与约束力。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关于对小区业主共有停车位收费管理的条款因属违法合同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与约束力,自始不对全体业主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物业公司依据该无效条款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用,并对不缴费业主采取拦车档杆的强制措施,缺乏合法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小区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述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关于对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制定收费标准并进行收费经营的条款,实质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必须经由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程序。然而,物业公司并未走法定程序经过小区法定比例的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违反民法典第278条法律强制规定。

    网友1633762 2026-05-17 评论0 浏览6374 编号 20260517144108616 [宜阳县]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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